扒鸡属于**第29类和第43类**商标类别,具体如下:,,**第29类**:主要包括肉、鱼、家禽等食品,扒鸡作为经过加工的禽类产品,可归属于此类别。比如德州扒鸡公司就拥有第29类的“德州扒鸡”商标。,,**第43类**:主要是餐饮服务类,扒鸡作为一种餐饮菜品,如果相关商家或企业提供扒鸡的餐饮服务,那么也可将其归为此类商标。像一些扒鸡餐馆、以扒鸡为特色的餐厅等,会涉及到第43类商标。
第29类商标主要包括动物类食品,以及日用或贮藏用的蔬菜及其他可食用的园艺产品。具体包括肉,鱼,家禽和野味;肉汁;腌渍、冷冻、干制及煮熟的水果和蔬菜;果冻,果酱,蜜饯;蛋;奶和奶制品;食用油和油脂等。
商标29类主要包括肉、鱼、家禽和野味、肉汁、腌渍、冷冻、干制及煮熟的水果和蔬菜、果冻、果酱、蜜饯、蛋、奶和奶制品、食用油和油脂等。
芝麻在商标分类中可能属于多个类别,具体取决于其用途和产品特性。
注册商标29类主要涵盖肉类、鱼制食品、腌制和煮制水果及蔬菜等非活体动物产品。
商标注册第40类通常不适用于食品,因为该类别主要涵盖与食品加工、制备相关的服务。
肉丸属于商标分类中的第29类,该类别涵盖了肉类、鱼类、家禽及野味制品等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