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分为发明专利、新型专利、新式样专利三种类型
是中国的一部分,拥有自己独立的专利制度和专利法,以下是关于台湾专利的详细说明:
专利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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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
- 保护目标:分为物的发明及方法发明两种,物的发明包括物质(如化合物)、物品(如螺丝);方法发明涵盖物的制造方法、处理物的技术方法以及用途发明(物的新用途)。
- 审查方式:需经过严格的实质审查,对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
- 保护期限:自申请日起算二十年届满。
- 法定不予发明专利的项目:动植物及生产动植物的主要生物学方法;人类或动物的诊断、治疗或外科手术方法;妨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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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专利
- 保护目标:基于形状、构造或组合的创作,所制造出具有使用价值和实际用途的物品,必须是有形物品的形状、构造或组合的创作,排除各种物质、组成物、生物材料、方法及用途,例如扳手、螺丝起子、温度计、杯子等。
- 审查方式:采取形式审查,依据说明书及图式判断是否满足形式要件,不进行实质审查,因此可以快速取得授权,但本质上权利具有不安定性与不确定性。
- 保护期限:自申请日起算十年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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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专利
- 保护目标:对物品全部或部分的形状、花纹、色彩或其结合,透过视觉要求的创作,包括应用于物品的计算机图像及图形化用户介面等暂时存在的平面图形,这些图形本身应属花纹或花纹与色彩的结合的性质。
- 审查方式:采用依职权进行实质审查制,即申请设计专利申请案自文件齐备后指定专利审查人员进行实质审查。
- 保护期限:自申请日起算十五年届满。
申请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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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申请
- 受理机构:向台湾经济部智慧财产局(TIPO)递交专利申请。
- 所需材料:说明书、权利要求、摘要及必要的附图/(外观)七视图;专利的中英文名称,申请人的中英文姓名及地址,发明人的中英文姓名及国籍;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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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公约途径
- 适用情况:由于台湾不是PCT专利合作条约的缔约地区,但WTO成员依据TRIPS协议承认巴黎公约优先权,申请人可通过巴黎公约主张优先权,根据中国大陆与中国台湾2010年6月29日签署的《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两岸相互承认专利优先权。
- 时间限制:在自最早优先权日的12个月内(针对发明和新型申请)或6个月(针对设计申请)内提交。
申请语言
台湾专利申请的官方语言是繁体中文,申请人提交申请时可以用指定语言的申请文本先提交申请,递交申请后补交繁体中文译文,但需在自申请日起的4个月内提交,期限可延长2个月,初始提交时,专利局可接受简体中文、阿拉伯语、英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葡萄牙语、俄语、日语、韩语的专利文本。
相关问题与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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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中国公民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获得的专利能否自动在台湾获得保护?
- 答:不能,中国公民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的申请,如获得授权,并不自动在台湾地区获得保护,如申请人希望相关产品在台湾获得保护,需要向台湾经济部智慧财产局单独递交专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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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台湾专利申请是否可以使用PCT途径?
- 答:不可以,因为台湾不是PCT专利合作条约的缔约地区,所以无法通过PCT途径申请专利,但可以通过巴黎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