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是指任何人认为经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不合法,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反对意见,要求不予注册的程序,该制度旨在保障公众监督、维护在先权利人利益
异议是指在商标注册过程中,自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利害关系人或认为自身权益可能受到侵害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出反对该商标注册申请的行为,其核心目的在于通过公众监督机制保障商标制度的公平性与合法性,防止不当注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 适用情形
类型 | 具体表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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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理由异议 | • 违反禁用条款(如含国家名称、国旗等) • 缺乏显著特征 • 误导性标识 |
相对理由异议 | • 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构成相同/近似且指定商品类似 • 侵犯驰名商标权益 |
其他合法事由 | • 恶意抢注他人未注册商标 • 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
⏳ 流程周期
- 提出阶段:公告期内提交《商标异议申请书》及证据材料;
- 形式审查:商标局核对文件完整性后受理立案;
- 答辩通知:将异议副本送达被异议人,限其在规定期限内答辩;
- 实质审理:审查员综合双方主张与证据作出裁定;
- 救济程序:任一方不服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仍不满可诉至法院。
📋 所需材料清单
- ✅ 《商标异议申请书》(需载明申请人信息、被异议商标详情及事实依据);
- ✅ 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 ✅ 代理委托书(如委托代理机构办理);
- ✅ 关键证据链:包括但不限于——
- 引证商标的注册证书及使用记录;
- 市场混淆可能性证明(消费者调研报告等);
- 在先权利存在的公证书或其他法定文书。
⚖️ 法律后果分类
裁定结果 | 对应处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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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成立 | 原申请不予核准注册,已初审公告的终止流程 |
异议不成立 | 继续完成注册程序,颁发《商标注册证》 |
部分成立(分割审理) | 仅驳回与异议理由相关的指定商品/服务类别的注册,其余维持有效 |
💡 典型案例参考
某科技公司甲发现乙公司在同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与其知名APP名称高度相似的文字商标,遂以“构成近似商标易导致公众误认”为由提出异议,经审查,商标局认定两商标在呼叫、视觉及整体效果上均构成近似,且指定商品属于关联领域,最终裁定异议成立,驳回乙公司的注册申请。
相关问题与解答
Q1: 如果错过三个月公告期的异议期限怎么办?
A: 根据现行法规,逾期无法再提起常规异议程序,但若存在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可尝试通过行政复议途径主张权利,不过成功率较低,建议密切关注目标商标动态,提前做好监控布局。
Q2: 作为被异议方如何应对?
A: 收到异议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答辩材料,重点围绕以下方面构建抗辩策略:①证明商标具有独特创意来源;②举证已实际使用并产生区别性;③论证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类别;④提供市场认知度调查数据支持不混淆主张,必要时可聘请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