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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播放作品属于什么

V播放作品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视听作品,需经授权方可合法使用,否则构成侵权

法律性质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规定,KTV场所播放音乐电视(MV)、歌曲等作品的行为属于“机械表演”范畴,该行为涉及对原制作方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表演权等多项权利的使用,需获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相应报酬,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未向顾客直接收费(如按房间计费),只要存在营利目的的经营性行为,即构成法定意义上的公开表演。


核心权利类型解析

权利名称 定义与适用场景 典型示例
表演权 包括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通过设备公开再现作品) 点歌系统播放MV画面+伴奏音频
放映权 以投影或类似技术装置公开再现视听作品 大屏幕同步显示歌词特效动画
广播权(延伸应用) 当通过网络传输实现云端曲库点播时触发 在线更新曲库后的实时流媒体播放
复制权 本地服务器存储海量音乐文件供随时调用 硬盘预存数万首高清格式歌曲

📌 特殊说明:实践中常出现组合型使用情形,例如同一首歌可能同时涉及词曲作者的表演权、录音制品制作者的复制权以及MV导演的放映权。


合规义务主体划分

场所经营者责任

  • 强制签约要求:必须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MCSC)或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签订《许可使用合同》
  • 💳 费用标准参考:通常按包房数量×日均客流量×行业标准费率核算(各地文旅部门备案指导价)
  • ⚖️ 违法后果:面临每首侵权作品最高5万元的赔偿金,情节严重的可能被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设备供应商角色

  • ⚠️ 若提供未经授权预装曲库的设备,可能构成共同侵权
  • 💡 建议采用“白名单”机制,仅允许接入已获授权的数字版权服务平台

常见认知误区澄清

错误观点:“我们只是提供场地,顾客自己选歌不算商用”
✔️ 法律事实:经营性场所内的所有播放行为均被视为业主的商业利用,与消费者个人行为无关,就像超市播放背景音乐需付费一样,KTV的歌单本质是吸引客源的经营工具。

错误操作:“购买点唱机硬件就包含版权费”
风险警示:90%以上的设备销售合同不包含版权授权条款,单独购买设备≠取得合法使用权,曾有案例显示某连锁品牌因依赖此认知被索赔超千万。


新型业态特别提示

随着虚拟现实(VR)包厢、AI歌手合成技术的兴起,出现以下新情况:
🔹 动态改编认定:用户通过软件实时修改伴奏速度/音调,可能产生演绎作品的新著作权
🔹 跨辖区管辖:云歌库服务商注册地与实际使用地不一致时,需同时满足两地备案要求
🔹 数据追踪难点:区块链技术虽可记录播放次数,但现有监测系统尚未完全覆盖元数据层面的精准计量


相关问题与解答

Q1:如果KTV只提供纯伴奏不带原唱,是否还需要缴纳版权费?
A:仍然需要,因为伴奏带本身是对原曲旋律的改编演绎,受著作权法保护,且多数情况下,伴奏版本同样由版权方授权给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统一收费。

Q2:老旧歌曲超过50年保护期后能否免费使用?
A:不能简单判定,我国著作权保护期为作者终生+死后50年,但涉及法人作品(如唱片公司制作的录音制品)则自首次发表起算50年,邻接权中的表演者权、录音制作者权仍有独立保护期限,具体需核查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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