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类商标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的“啤酒、不含酒精的饮料”类别,主要涵盖以下商品项目:
核心范围
序号 | 商品名称 | 具体示例 |
---|---|---|
3201 | 啤酒 | 淡色啤酒、黑啤、小麦啤酒等含酒精麦芽饮品 |
3202 | 无酒精饮料 | 碳酸型汽水(如可乐/雪碧)、果蔬汁、植物蛋白饮、运动功能饮料 |
3203 | 糖浆及其他调味品 | 果味糖浆、浓缩果汁露、食用香精溶液 |
3204 | 能量补充制剂 | 电解质冲剂、维生素泡腾片、口服补水盐 |
3205 | 其他非酒精饮品 | 草本凉茶、谷物发酵乳饮、椰子水、植物基代乳饮料 |
典型应用场景
✅ 餐饮服务业:连锁快餐店提供的配套软饮(例:汉堡+可乐套餐)
✅ 零售业货架陈列:超市冷藏区的瓶装茶饮、罐装气泡水专区
✅ 自动售货机选品:地铁站内的现制咖啡机所用的预包装浓缩液
✅ 健身场所供应:健身房售卖的电解质运动饮料、蛋白质混合饮品
常见误区澄清
✖️ 错误认知1:“所有瓶装液体都属于32类”(实际农药归第5类,化妆品归第3类)
✖️ 错误认知2:“含乳饮料自动归本类”(涉及乳制品需交叉检索第29类)
✔️ 正确判断标准:以是否含有机酸/二氧化碳溶解工艺作为辅助识别特征
相关问题与解答
Q1:如果某品牌同时生产酒精度≤0.5%的果味气泡水和传统酿造啤酒,是否需要分别注册不同类别的商标?
答:需要,根据国家标准GB/T 49272018规定,酒精度超过0.5%vol即视为含酒精饮料,应归入第33类“含酒精饮品”;而脱醇产品则属于32类的无酒精饮料范畴,二者因生产工艺和法律属性差异,必须分属不同类别进行注册保护。
Q2:企业在32类申请“植物基原料制作的即饮咖啡”时,是否可能遭遇驳回风险?
答:存在较高风险,审查实践中发现,含有咖啡因提取物的产品易被认定为“药品或保健食品”,从而要求转至第5类申报,建议在申请材料中明确标注“食品级原料配比”,并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证明不含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