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案件是指当一方认为某项专利不符合法定授权条件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法律程序,旨在维护专利制度的公正性和保护公众利益
概念界定
专利无效案件是指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如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等授权条件),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和无效审理部(简称“专利复审委”)提出请求,要求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或部分无效的法律程序,其核心目的是通过行政审查纠正可能错误的授权,确保专利制度的公平性和公共利益平衡。
启动主体与理由
请求人资格
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作为请求人(包括专利权人的竞争对手、行业协会甚至普通公众),实践中常见发起方为被控侵权方,试图以此作为抗辩手段;也可能是公益组织基于技术标准维护等目的提出。
典型无效理由类型 | 法律依据条款 | 示例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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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新颖性 | 《专利法》第22条第1款 | 对比文件公开了相同技术方案 |
不具备创造性 |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 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改进 |
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 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根据记载再现发明内容 |
权利要求书得不到支持 | 《专利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 独立权利要求包含未在说明书中具体描述的技术特征 |
修改超范围 | 《专利法》第33条 | 申请人在实质审查阶段对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原始提交的范围 |
重复授权 | 《专利法》第9条 | 同一发明创造获得两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 |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 《专利法》第五条 | 涉及疾病诊断治疗方法、动植物品种等不可授权客体 |
审理流程
- 立案阶段:请求人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材料→形式审查(是否符合格式要求)→受理并通知专利权人答辩。
- 举证质证:双方可在指定期限内补充证据,通常进行口头审理(类似法庭辩论),重点围绕争议焦点展开技术比对与法律适用论证。
- 合议决定:由3名或以上审查员组成合议组评审,作出维持有效、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的决定。
- 救济途径:对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续还可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法律后果
结果类型 | 对专利权的影响 | 关联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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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无效 | 视为自始不存在 | 已履行的侵权判决/调解书需再审;正在执行的许可合同自动终止 |
部分无效 | 缩小保护范围(删除某些权利要求) | 原以被删权利要求主张的侵权行为不再构成侵权 |
维持有效 | 继续受法律保护 | 请求人可能承担恶意诉讼导致的赔偿责任(若存在明显无合理理由的情形) |
常见问题与解答
Q1: 如果一件专利被宣告无效,之前已经支付的专利许可费能否追回?
A: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但需注意两点:①若被许可方实际使用了技术并获益,法院可能酌情扣除合理使用费;②超过诉讼时效的部分难以主张,建议在许可协议中约定“无效退款”条款以降低风险。
Q2: 专利权人在无效程序中主动修改权利要求是否被允许?
A: 允许但有限制,根据《专利审查指南》,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可以主动修改权利要求书,但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且修改内容必须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这种策略常用于克服新颖性/创造性缺陷,例如通过限缩式权利要求规避现有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