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境一般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但需满足特定条件,如依照国际协议或互惠原则,且仅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使用相关专利
核心概念解析
当外国运输工具(如船舶、航空器或机动车辆)仅以“临时过境”为目的进入一国关境时,其搭载人员未经许可使用受保护的作品、录音制品或广播组织的信号,可能构成对著作权人及相关权利人的侵权,这种情形主要涉及国际公约中的“三步检验法”(即限于合理部分、不影响作品正常使用且不损害权利人合法利益),但若超出必要范围则直接侵犯以下权利:
权利类型 | 具体表现 | 法律依据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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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权 | 擅自复印书籍章节用于旅途阅读 | 《伯尔尼公约》第11条 |
表演权 | 在航班娱乐系统中播放未授权的电影/音乐 | WIPO《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 |
广播组织权 | 截取并转播当地电台节目至境外乘客 | 《罗马公约》第13条 |
信息网络传播权 | 通过机载WiFi提供盗版电子书下载服务 | 各国国内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
典型场景与侵权认定标准
✅ 合法边界:符合“三步检验法”的情形
- 短暂展示:博物馆展品在跨国运输途中被短暂观赏(非商业用途);
- 技术必需:导航系统调用地图数据的最小必要片段;
- 个人学习研究:学者携带学术资料参加国际会议期间的自我使用。
❌ 越界行为:构成侵权的典型操作
行为模式 | 侵权性质 | 举证难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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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全体乘客开放付费点播影院 | 公开传播权+营利性使用 | 需证明存在收费记录及观影人次统计 |
批量复制教材供机组人员培训 | 复制权+教育类作品的特殊保护 | 教材ISBN号与盗版版本比对 |
录制目的地城市景观并售卖素材包 | 摄制权+改编权 | GPS轨迹与拍摄时间戳的双重印证 |
特殊主体的责任承担
责任方 | 归责原则 | 免责事由 | 典型案例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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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航空公司) | 过错推定责任 | 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且建立版权过滤机制 | 某航司因未监控娱乐系统被判赔300万元 |
设备供应商 | 共同侵权连带责任 | 不知且不应知产品将被用于侵权场景 | 机载服务器预装盗版软件案 |
旅客个人 | 故意或重大过失 | “首次携带”抗辩(需证明无主观恶意) | 留学生携带论文集入境被查扣案 |
实务应对建议
- 事前合规审查:要求承运人在运输合同中加入知识产权条款,明确禁止搭载侵权物品;
- 技术防控措施:部署DRM数字版权管理系统,限制机载设备的复制/传输功能;
- 应急处理机制:发现疑似侵权时立即隔离相关货物,并向当地海关及著作权管理机构报备。
相关问题与解答
Q1:如果临时过境的邮轮上播放了某歌手的新专辑作为背景音,是否必然构成侵权?
A:不一定,若符合“三步检验法”——仅播放片段而非整首曲目、未替代正版销售、不影响该专辑在当地的正常发行,则可能被视为合理使用,但需注意,若该行为导致潜在听众放弃购买正版CD,仍可能被认定为实质性损害。
Q2:外国科考队临时过境我国时,能否自由拍摄自然保护区内的动植物影像用于学术研究?
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为科学研究目的少量复制已发表作品属于合理使用范畴,但涉及未发表的新物种发现成果时,需事先取得拍摄地管理机构的书面许可,否则可能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及数据库制作者的汇编作品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