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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条款是什么

无效条款指据《专利法》等规定,因特定情形可宣告已授权专利自始不存在的法律依据

专利无效条款的核心依据与适用情形

法律基础:《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列举了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主要理由,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序号 无效原因 典型表现
1 主题不符法定授权范围 发明创造属于科学发现、智力活动规则或方法等不可专利客体(如纯理论公式)
2 违反新颖性要求 申请日前已有相同技术公开(包括出版物记载、他人在先申请/使用等)
3 缺乏创造性高度 相较于现有技术而言,改进仅属显而易见的常规选择,未达到突出实质性特点标准
4 实用性缺失 无法重复实施(如依赖特定自然条件且无替代方案)、无积极效果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5 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根据记载内容实现所述技术方案
6 权利要求书界定模糊 保护范围超出实际发明内容,导致公众难以判断侵权边界
7 修改超原申请文件范围 申请人主动修改的内容实质引入了新技术领域未披露的技术特征
8 分案申请违规操作 将原本单一发明人为拆分成多项专利申请以获取额外保护期
9 优先权主张不实 虚构外国首次申请日期以抢占国内申请日优势
10 重复授权漏洞 同一发明创造通过不同途径获得多项专利权(如先发明专利后实用新型补充保护)

特殊领域的专项限制

  • 遗传资源合规性审查:涉及生物材料的发明需提供合法获取证明及来源披露声明,否则构成《生物多样性公约》框架下的伦理瑕疵;
  •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仿制药厂商可基于原研药数据直接挑战其专利有效性,加速公共健康领域药物可及性。

程序性触发机制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无效宣告请求,需提交证据材料并缴纳费用,典型案例包括:某外资药企因未披露临床试验原始数据被成功无效核心化合物专利;某高校团队通过对比文献证明AI算法专利实为现有技术的简单组合。


常见问题与解答

Q1:如果一项专利同时存在多个无效理由,如何处理?
A:审查员将综合评估所有缺陷的严重程度,若既缺乏新颖性又存在权利要求不清的问题,通常会优先以新颖性不足作为主要无效依据,但其他问题仍需在决定书中予以说明,实践中,只要有一个独立成立的无效理由即可导致专利权被全部或部分撤销。

Q2:专利权人能否主动修改文件规避无效风险?
A:在无效程序中允许进行有限修改,但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根据《审查指南》规定,修改后的文本必须满足“缩小解释”原则,即只能删除而非添加新的权利要求,且不得改变发明实质内容,这种限制旨在防止专利权人通过事后修补规避本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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