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不过,多因与在先商标近似、属通用名称、缺乏显著性或违反禁用规定,也可能因证据不足无法证明区别性
绝对理由驳回(违反禁用条款)
情形类型 | 具体表现 | 典型示例 |
---|---|---|
缺乏显著特征 | 通用名称/图形、直接描述商品功能的词汇 | “苹果”用于水果类产品 |
不良社会影响 | 含有民族歧视性内容或易引发负面联想的元素 | 带有暴力倾向的图案设计 |
欺骗性标志 | 使公众误认为与特定机构存在关联(如冒充政府机关) | “中国烟草总公司”字样申请 |
地理标志冲突 | 使用非原产地域的产品标注知名产区名称 | 普通白酒标注“茅台镇特酿” |
相对理由驳回(与在先权利冲突)
相同近似冲突
- 文字构成高度重合:如“小米生活”vs已注册的“小米科技”(汉字完全相同)
- 拼音/字形混淆风险:“兰蔻Lancome”与“兰冦LANKOU”(发音极度接近)
- 图形主体部分雷同:两只对视的狮子图案仅存在细节差异
驰名商标跨类保护
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即使不同类别也可能因损害他人驰名商标权益而被拒,某新申请的农药品牌使用“华为”字样,虽与通信设备无关,仍可能构成侵权。
材料准备缺陷
问题类型 | 常见错误案例 | 正确做法建议 |
---|---|---|
证据链不完整 | 仅提交单一使用照片,无法证明持续三年实际使用 | 提供销售合同+发票+产品包装全套 |
翻译件缺失 | 外文资料未附中文译本 | 所有涉外文件必须双语对照呈现 |
超期未补正 | 收到通知书后超过两个月才提交修正材料 | 严格按45日期限内完成响应 |
审查标准变化应对不足
近年重点监管领域包括: ✅ 恶意囤积商标行为(如批量抢注网红昵称) ✅ 蹭热度搭便车现象(利用突发事件名称牟利) ✅ 模仿知名品牌包装装潢(立体商标侵权风险)
典型案例:某企业申请“冰墩墩”相关商标,因冬奥会吉祥物受特殊保护政策而直接驳回。
其他技术性失误
- 分类错误:将第9类电子产品错填为第43类餐饮服务
- 黑白图样不规范:提交彩色Logo却未同步提供单色版本
- 优先权逾期:主张巴黎公约权益时超过6个月法定期限
相关问题与解答
Q1:如果商标因“缺乏显著特征”被驳回,是否还有补救措施?
✅ 答:可通过长期使用获得“第二含义”,建议收集至少连续三年的销售数据、广告投放记录及媒体报道,证明该标志已具备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黑卡”信用卡最初也被认为缺乏显著性,但经大量使用后成功注册。
Q2:如何判断在先商标是否构成近似?有没有量化的标准?
✅ 答:审查采用“整体比对+主要部分隔离观察”原则,虽然无绝对数值标准,但可参考《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实务中若两商标文字相同且核定类别存在交叉,基本会被认定为近似;若仅为读音相似而字形差异明显(如“佰草集”vs“百草堂”),则有较大争辩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