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商标类别及说明
第35类(广告销售类)
✅ 适用场景:涵盖广告宣传、商业管理、零售服务等,例如平台名称、LOGO、口号等核心标识需注册此类别,用于线上线下推广、品牌合作及招商加盟。
👉 典型项目:“广告”“市场营销”“连锁经营”“电商平台运营”。
第9类(电子设备与软件)
✅ 适用场景:若涉及自主研发或定制开发的直播工具(如推流软件、互动插件)、智能硬件设备(摄像头、编码器),需通过此类别保护技术成果。
👉 典型项目:“计算机程序(录制/传输用)”“可下载的手机应用”“直播专用摄像机”。
第41类(教育娱乐服务)
✅ 适用场景:所有以营利为目的的表演性质内容均属此类,包括主播才艺展示、游戏解说、知识付费课程等实时交互活动。
👉 典型项目:“在线影音娱乐”“组织文化活动”“电子书籍出版”。
第38类(电信信息服务)
✅ 适用场景:保障数据传输稳定性与合法性,尤其针对云直播架构、CDN加速、跨地域信号分发等底层技术支持系统。
👉 典型项目:“视频会议服务”“视频点播传输”“光纤通信接入”。
第42类(科技创新研发)
✅ 适用场景:当企业拥有算法优化(如AI美颜)、大数据分析(用户画像)、网络安全加密等专利技术时,应布局此类别形成技术壁垒。
👉 典型项目:“图像处理软件”“人工智能对话系统”“数据存储装置”。
业务延伸方向 | 推荐补充类别 | 理由简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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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品牌周边商品 | 第25类(服装鞋帽)、第14类(珠宝首饰) | 开发联名款服饰、徽章等衍生品 |
虚拟礼物打赏系统 | 第43类(餐饮住宿)、第36类(金融支付) | 搭建积分商城与会员体系 |
线下活动主办 | 第43类(会议场地租赁)、第44类(医疗美容) | 举办粉丝见面会或跨界健康主题直播 |
常见问题与解答
Q1: 如果只做纯代销模式不自建品牌,是否还需要注册商标?
📄 答:即使作为中间商,也建议注册至少第35类商标,因平台名称本身构成商业来源标识,若被他人抢注可能导致链接下架风险,例如某MCN机构未及时注册“XX优选”在第35类,后因侵权纠纷被迫更名损失百万流量。
Q2: 个人主播能否用自己名字作为商标?如何操作?
📄 答:自然人可依《商标法》申请将姓名注册为普通商标(非肖像商标),需注意两点:①提供身份证明文件;②证明该姓名在相关领域已具备显著性(如头部主播可通过粉丝量截图佐证),成功案例包括“李佳琦”“罗永浩”等个人IP均已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