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类商标包括火器(如手枪、步枪)、军火弹药、爆炸物(炸药/雷管)及烟火爆竹等,分属四个小类
是对13类商标具体内容的详细说明:
1301小类——火器,军火及子弹
涵盖与枪支、火炮等武器直接相关的商品,包括:
- 炮架(编号130002)、机动武器(130007)、催泪武器(130008)、通用型火器(130009)、大炮(130014)、弹道导弹/武器(130015)、装填子弹的辅助装置如装子弹带装置(130016)、不同型号的枪械例如步枪(130022)、基础单位的子弹(130023)、配套使用的装弹装置(130024)、用于体育训练或表演用途的体育用火器(130026)、各类弹药(130027)、重型口径的炮弹(130048)、手持型手枪类别下的手枪(武器)(130049)、战略级别的导弹(武器)(130052),以及仪式或竞技场景中使用的发令枪(130081)。
1302小类——爆炸物
涉及具有爆破功能的高危材料及其组件,主要包含:
- 爆炸弹药筒(130003)、以硝酸铵为主要成分的硝酸铵炸药(130005)、引发爆炸反应的核心部件雷管(130006)、控制引爆时机的起爆栓(130018)、高易燃性的火药棉(130030)、稳定性强的甘油炸药(130032)、广义上的各类炸药(130034)、专为地雷设计的导火系统地雷用炸药导火线(130044)、完整的地下防御装置即地雷(爆炸物)(130045)、传统粉末状的火药(130050)、优化配方后的爆炸火药(130051)、可自动点燃的自燃性引火物(130053)、连接起爆装置的关键线索炸药导火线(130060)、同样用于传导火焰的起爆药(导火线)(130061),以及特殊规格的射钉类弹药如射钉弹C130003和纸质引爆工具发令纸C130004。
1303小类——烟火,爆竹
聚焦于庆典、娱乐用的视觉特效产品,具体有:
- 营造氛围的舞台效果设备焰火(130013)、具备信号传递功能的应急或指示用信号烟火(130017)、商业化生产的标准化烟火产品(130054)、释放警示烟雾的应急安全设备爆炸性烟雾信号(130064)、传统节庆用品如鞭炮(130072),以及符合国内标准的定制品类——爆竹C130005和创意设计的空中展示品烟花C130006。
1304小类——个人防护用喷雾
针对安全防护需求开发的便携式化学品,例如用于自卫防身的辣椒喷雾或其他非致命性制剂——个人防护用喷雾(130073)。
相关问题与解答
Q1: 为什么企业需要注册第13类商标?
答:若企业经营范围涉及武器制造、爆破工程、烟花表演或安防设备生产等,则必须通过注册该类别商标来合法独占市场标识,避免同类竞争者仿冒品牌导致消费者混淆,同时满足招投标项目中对知识产权的要求。
Q2: 普通商家能否申请第13类商标?
答:理论上允许,但需注意我国对危险化学品和武器装备实行行政许可制度,例如销售烟花爆竹需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际使用中若未获资质则无法开展相关业务,因此建议仅当企业确已具备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