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案是迈克尔·乔丹起诉中国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其姓名权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案件背景
乔丹体育是中国一家从事运动鞋服生产的企业,其在2003年前完成了主要商标的注册工作,该公司利用“乔丹”这一名称在市场上获得了显著的商业成功,并建立了覆盖全国的销售网络,美国前NBA球星迈克尔·乔丹认为该品牌的命名侵犯了他的个人姓名权,因为“乔丹”正是他姓氏的中文译名,随着争议发酵,耐克公司(旗下拥有Air Jordan品牌)也介入支持迈克尔·乔丹维护权益。
争议焦点
- 姓名权问题:迈克尔·乔丹主张“乔丹”作为其中文译名已与他建立稳定对应关系,且具有极高知名度,因此注册为商标构成对其姓名权的侵害,而乔丹体育则辩称,“乔丹”仅为普通英文姓氏“Jordan”的常见翻译之一(如香港译作“佐敦”),在中国也有大量人士使用此名,并非特指他本人;
- 混淆可能性:原告指出消费者容易将带有“乔丹”字样的产品误认为与迈克尔·乔丹存在代言或授权关系;被告则强调通过多年独立运营,已形成差异化的品牌认知和市场定位。
审理过程
阶段 | 时间 | 结果及要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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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 | 2014年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迈克尔·乔丹诉求,认定“乔丹”属常见美国人姓氏,不构成侵权; |
二审 | 2015年7月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认为上诉理由不足,乔丹体育注册商标无需撤销; |
再审 | 2016年12月8日 | 最高人民法院改判:认定乔丹体育注册争议商标损害迈克尔·乔丹在先姓名权,违反《商标法》,撤销原判并责令重新裁定;但拼音商标“QIAODAN”“qiaodan”未构成侵权。 |
法律依据与裁判理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本案核心在于判断“乔丹”是否符合受法律保护的姓名权标准:
- 知名度与对应关系:“乔丹”在中国具有广泛知晓度,相关公众普遍将其与迈克尔·乔丹关联,形成稳定指代关系;
- 诚实信用原则:乔丹体育明知迈克尔·乔丹的知名度仍恶意注册,可能导致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
- 在先权利优先: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如姓名权),争议商标应予撤销。
案件影响
- 对乔丹体育的影响:被迫调整商标策略,部分含“乔丹”的文字标识被弱化或移除,增加品牌重塑成本;上市计划因诉讼多次搁置,市场信任度受冲击;
- 知识产权保护意义:此案推动中国加强对名人姓名权的司法保护,明确外国自然人中文译名符合条件时可主张在先权利,为类似跨国商标纠纷提供判例参考。
相关问题与解答
问1:为什么最高人民法院最终判定乔丹体育侵权?
答: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乔丹体育在明知迈克尔·乔丹具有极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注册含有其姓名中文译名的商标,容易导致公众误认为产品与其存在代言或授权关系,这种行为违反了《商标法》不得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的规定,构成对迈克尔·乔丹姓名权的侵害。
问2:乔丹体育的其他商标(如拼音“QIAODAN”)为何未被撤销?
答:法院经审理认为,拼音商标“QIAODAN”及“qiaodan”与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无直接对应关系,不会使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这些商标未被认定侵权并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