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第33类商标,该类别主要涵盖含酒精的饮料。
商标分类体系
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尼斯分类),酒类商品主要涉及以下类别:
- 第33类(核心类别):含酒精的饮料(啤酒、葡萄酒、白酒、白兰地等蒸馏酒及配制酒);
- 其他关联类别:如第32类(无酒精软饮料)、第30类(功能性饮品)可能用于特定类型产品,但主流酒品均归入第33类。
具体细分与示例
子类目编号 | 对应商品类型 | 典型例子 | 备注 |
---|---|---|---|
3301 | 酒精浓度较高的烈性酒 | 威士忌、伏特加、朗姆酒 | 包括蒸馏工艺制成的高度数酒品 |
3302 | 低度发酵酒 | 啤酒、苹果酒、米酒 | 麦芽或水果为基础原料的酿造产品 |
3303 | 葡萄酒及起泡酒 | 红/白葡萄酒、香槟、雪莉酒 | 天然发酵且常标注产地保护信息 |
3304 | 利口酒与甜食酒 | 波特酒、苦艾酒、百利甜酒 | 添加糖分或其他调味剂的特殊风味酒类 |
3305 | 果酒与草本植物浸制酒 | 杨梅酒、青梅酒、药酒 | 以水果或中药材为原料的特色品类 |
注册注意事项
- 精准定位:需明确具体产品类型(如白酒≠啤酒),避免跨子类混淆;
- 防御性布局:若品牌计划拓展产品线,可考虑多子类覆盖;
- 文化敏感性:传统地名(如“茅台镇”)可能受限于地理标志保护规则;
- 图文组合建议:纯文字商标易因近似被驳回,建议加入独特图形元素提升通过率。
常见问题与解答
Q1: 如果我想注册一个涵盖所有类型酒水的商标,该怎么做?
A: 由于尼斯分类要求按具体商品申报,您需要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选择第33类下的多个相关子类目(如33013305),并分别指定对应的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名称,理论上无法用单一申请覆盖整个大类,但可通过组合多个子类的注册实现广义保护。
Q2: 进口酒是否需要在中国重新注册商标?
A: 根据中国《商标法》,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销售商品必须拥有合法的中国注册商标,即使已在原产国注册,仍需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并获得核准后方能合法使用,中文标签设计也需符合GB 7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