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叶属于第30类,涵盖咖啡、茶及茶饮料等商品,若涉及包装或门店经营,还需考虑第16类和第35类
核心归属
根据中国《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尼斯分类),茶叶及相关制品主要归属于第30类【食品】中的子类目,具体包括:
- 3001小组(咖啡、茶及其替代品):涵盖未加工或简单处理的茶叶(如散装绿茶、红茶)、茶包、袋泡茶等基础形态产品;
- 衍生细分项:若涉及调味茶(如果味茶)、保健功能茶(需注意与药品区分),仍以第30类为主,但需结合具体成分判断是否跨类别注册。
常见关联场景补充说明
情形 | 对应类目/备注 | 示例 |
---|---|---|
品牌LOGO设计 | 第45类【知识产权服务】 | 商标申请代理、维权服务 |
包装材料定制 | 第16类【纸制品/塑料制品】 | 礼盒、锡罐、复合膜袋 |
生产设备销售 | 第7类【机械设备】 | 揉捻机、烘干机、分装机 |
线上销售平台入驻 | 第35类【广告销售】 | 电商平台店铺命名权 |
连锁门店经营 | 第35类+第43类(餐饮住宿) | 实体店招牌、堂饮服务 |
特殊注意事项
- 原料决定本质属性:即使添加了花草、水果等辅料,只要核心成分仍是茶叶且作为饮品消费,仍优先归入第30类;若宣称具有治疗功效则可能涉及第5类【药品】,需谨慎合规性审查;
- 文化周边延伸保护:针对茶具(第21类)、茶室家具(第20类)等配套商品,建议通过多类别布局构建品牌护城河;
- 地理标志叠加规则:如“西湖龙井”“安溪铁观音”等带有产地标识的产品,除完成常规商标注册外,还需符合《商标法》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特殊规定。
相关问题与解答
Q1: 如果我要开一家茶饮店,除了第30类还需要注册哪些商标类别?
✅ 答:至少应覆盖以下四类——
- 第30类(商品商标):用于包装售卖的成品茶;
- 第43类(服务商标):现场制售的现泡茶饮服务;
- 第35类(连锁经营):加盟店招募及商业管理;
- 第7类(设备采购):自制饮品所需的专用机器设备。
Q2: 我的茶叶品牌想推出一款含胶原蛋白的美容茶,该如何选择注册类目?
✅ 答:此时存在双重属性:
- 主类别仍为第30类(因本质是饮料);
- 建议同步注册第3类【化妆品】,以便在宣传文案中使用“养颜”“抗皱”等功效词汇时合法合规;
- 需确保产品标签明确标注执行标准(GB/T 21733固体饮料或相关食字号批文),避免被认定为保健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