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审是对申请注册的商标进行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核查是否违反禁用条款、存在相同或近似商标等情况,以确定能否通过初步公告
形式审查
- 主体资格核查:确认申请人是否具备合法的申请资质,包括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文件的真实性与有效性,企业申请时需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确保其处于正常经营状态且在有效期内,若申请人为外国企业或个人,还需检查其是否已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如委托中国境内代理机构等。
- 申请书填写规范性检查:审核商标申请书的各项内容是否完整、准确填写,涵盖申请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的正确性,以及商标图样清晰可辨,商品或服务项目按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规范选择和标注,申请书中的商品描述不能模糊不清或超出法定范围,否则会影响后续审查流程。
- 申请文件完整性验证:除申请书外,还需检查是否提交了其他必要材料,如商标图样、授权委托书(如有代理情况)、优先权证明文件(主张优先权的)等,所有文件应按规定格式和数量准备齐全,缺少任何一份都可能导致申请被退回补正。
实质审查
审查方面 | 示例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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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著性判断 | 评估商标是否具有独特性,足以使消费者将其与特定来源相联系,区别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过于通用、描述性的词汇通常缺乏显著性,但经过长期使用获得“第二含义”后可能具备显著性。 | “苹果”用于电子产品上具有显著性,而用于水果类则缺乏显著性;“锐利”作为刀具商标可能因直接描述产品特性而被认为缺乏显著性。 |
禁用条款排查 | 依据法律规定,禁止将某些标志作为商标注册,如国家名称、国旗、国徽等官方标志,以及带有欺骗性、易产生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等。 | 含有民族歧视性的图案、有害于道德风尚的文字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模仿政府间国际组织旗帜的标志也在禁止之列。 |
相同近似比对 | 将申请商标与在先注册或申请中的商标进行比对,防止混淆误认,不仅要考虑文字读音、字形、含义相似,还要关注整体视觉效果和呼叫习惯上的近似。 | “可口可乐”与“可日可乐”在读音和视觉上高度近似,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后者会被驳回。 |
其他要素考量 | 涉及商标的其他属性,如三维标志的立体形状是否具有功能性,颜色组合是否属于通用色域等,具有功能性的设计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以免垄断公共资源。 | 某瓶装饮料的独特瓶身造型如果是为了方便握持等功能而设计,就难以通过审查;常见的红白蓝三色组合若已成为行业通用色彩,也不适合注册为特定企业的专属商标。 |
相关问题与解答
问题一:如果商标在形式审查阶段发现问题,申请人该怎么办? 解答:当形式审查发现申请书填写错误、文件缺失等问题时,商标局会下发补正通知书,明确指出需要修正的内容和期限,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完成补正并重新提交,逾期未补正或补正不符合规定的,该申请将被视为放弃,不予受理。
问题二:实质审查中被判定为与在先商标近似而被驳回,是否有救济途径? 解答: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在复审程序中,申请人有机会进一步阐述理由、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与在先商标不构成混淆,或者说明自身商标的独特性和使用情况等,商标评审委员会将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最终裁定,若对复审结果仍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