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摹仿他人驰名商标或有一定影响的标识
• 表现形式:将他人已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企业名称字号、域名、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近似元素申请为自己的商标,意图攀附商誉,例如模仿“可口可乐”注册“可日可乐”。 •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明确禁止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和使用但具有较强显著性的驰名商标。
囤积商标牟利而非真实使用
• 判定标准:大量申请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或无关联性的商标,明显超出自身经营需求;长期不投入商业使用,却频繁发起侵权投诉、转让或许可获利,例如某自然人一次性注册上百件与知名企业相关的防御性商标。 • 典型特征:注册人缺乏实际生产能力和市场计划,商标覆盖多个无关行业,形成“商标墙”阻碍他人正常注册。
利用地理标志进行不当占位
• 常见手法:将本不属于原产地域的产品类别注册为该地域的名称商标(如非绍兴企业注册“绍兴黄酒”),阻断真正生产者合法使用公共资源的权利。 • 特殊规定:根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涉及地方特色的商品/服务名称应由当地行业协会申请集体或证明商标统一管理。
抢注公众人物姓名、热点事件词汇
类型 | 示例 | 危害性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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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体明星姓名 | “姚明”“谷爱凌”被用于运动器材外的商品类别 | 损害人格权并误导消费者认为存在代言关系 |
网络热词 | “绝绝子”“躺平”被抢先核定使用范围 | 稀释语言文化价值,破坏公平竞争环境 |
社会事件关键词 | 灾害名称、重大事故代号商业化注册 | 违背公序良俗,引发社会负面评价 |
代理/代表过程中违规操作
• 内部人员泄密:商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擅自泄露委托人尚未公开的商业标识信息,协助关联方抢先提交申请。 • 利益输送链条:审查系统内存在工作人员与外部申请人勾结,针对待审品牌的图形、文字组合进行定向狙击式注册。
跨类别保护漏洞滥用
• 策略性占位:明知某品牌将在新领域拓展业务,提前在其未覆盖的商品分类中注册相同商标,待对方进入市场后主张权利,例如汽车制造商未布局电子产品类时遭遇“华为智选车”式拦截。 • 反制措施:权利人可通过防御性注册核心品类周边的相关群组降低被堵截风险。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其他情形
包括但不限于:①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伪造申请书签名);②明知故犯地侵犯他人外观设计专利权;③对具有特定政治含义的标志实施机会主义注册,此类行为即使获得初审公告,仍可在异议期内被撤销。
常见问题与解答
Q1:如何证明自己属于“正当注册”而非抢注?
A:需提供完整的使用证据链,包括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的广告投放记录、销售合同、展会参展证明等;若能显示申请目的是为了自身主营业务发展而非投机倒卖,则构成有效抗辩理由。
Q2:发现他人抢注我的商标该怎么办?
A:应在该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商标异议申请,同步准备营业执照副本、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双方共存市场的混淆可能性对比材料等核心证据,若已注册成功,还可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