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权包括基于首次申请和国际展览会展出的两种情形,均享有6个月期限的优先地位。
基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及各国商标法规定,商标优先权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核心类型:
国际展览会中的临时保护优先权
- 适用场景:当成员国按其本国法律批准举办的官方或经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带有某商标的商品时,该商标所有人可享有临时保护。
- :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人向任何一个巴黎公约成员国提出同一商标的注册申请,均视为是在首次使用该商标的国家提出的申请(即获得“展览优先权”),此期限不因展会结束而中断,确保参展者有充足时间完成后续注册流程。
- 目的:鼓励企业通过国际展会推广品牌,同时防止他人在展会期间抢注其已公开使用的商标。
首次申请为基础的优先权(核心类型)
要素 | 具体要求 | 法律效果 |
---|---|---|
基础申请国 | 须为巴黎公约成员国或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方 | 突破地域限制,实现跨国权益衔接 |
基础申请日 | 以官方收到完整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含指定商品/服务类别、图样等必要信息) | 作为后续申请的“时间锚点”,确立优先地位 |
期限限制 | 自基础申请日起6个月内,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相同商标的注册申请 | 超期则丧失该权利,需重新按普通程序排队审查 |
相同性要求 | 后续申请的商标必须与基础申请的商标完全一致(包括文字、图形、颜色组合等视觉要素) | 确保权利连续性,避免因修改导致混淆或权利冲突 |
商品/服务范围 | 可扩展至基础申请未覆盖的新类别,但需注明与原申请的关联性 | 允许“一标多类”布局,支持品牌全类保护策略 |
实务操作要点
- 举证责任:主张优先权时需提交经原属国主管机关认证的基础申请副本(如受理通知书、申请号等),部分国家还要求附具翻译件。
- 部分拒绝不影响整体效力:若某一类的注册因绝对理由被驳回,不影响其他已获准类别的优先权效力。
- 与在先权利冲突例外:即使享有优先权,仍需尊重他人在先取得的相同或近似商标权(尤其是知名商标)。
相关问题与解答
Q1:如果基础申请是在非巴黎公约成员国提出的,还能享受商标优先权吗?
A:不能,根据巴黎公约规定,只有当基础申请是向任一成员国提出的时,才能在其他成员国主张优先权,若基础申请来自非成员国,则无法触发该权利,中国企业若先在中国(作为成员国)提交申请,可在6个月内向欧盟、美国等其他成员国主张优先权;反之,若首次在越南(非成员国)申请,则无法依据巴黎公约获得优先权。
Q2:优先权期限内是否可以对基础申请进行修改?修改后是否影响优先权的有效性?
A:原则上不允许实质性修改,各国商标局通常要求后续申请必须严格保持与基础申请的一致性(包括商标图样、指定商品/服务等),若因形式瑕疵需要补正(如修正地址笔误),一般不影响优先权;但涉及实质变更(如调整图形元素、增减商品类别),则可能导致优先权失效,建议在提交基础申请时确保内容准确完整,避免后续修改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