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归奇瑞所有,是因为腾讯在汽车类注册被认定侵犯其驰名商标在先权利,经裁定予以撤销。
注册时间与类别优先性
- 奇瑞早期布局:2003年,奇瑞汽车率先在汽车等第12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QQ”商标,这一动作使其成为该领域内最早将“QQ”作为商标注册的企业。
- 腾讯后续跟进:直到2005年5月19日,腾讯才在同一类别(第12类)提出“QQ”商标的申请,并于2008年3月7日获准注册,奇瑞已在使用和推广其“QQ”车型多年,积累了显著的市场影响力。
法律认定与争议解决
- 商评委裁定:2009年11月26日,奇瑞以腾讯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撤销请求,商评委经审查认为,腾讯的注册构成“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因此裁定撤销其在汽车等商品上的“QQ”注册商标。
- 司法支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进一步维持了这一裁决,指出腾讯在申请时应当知晓奇瑞的在先权利及知名度,其行为具有不正当性,法院的终审判决明确了奇瑞在汽车领域的优先权。
双方主张对比分析
争议焦点 | 奇瑞立场 | 腾讯观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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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先使用权 | 自2003年起持续使用于汽车产品,销量可观 | 认为奇瑞依赖自身品牌声誉进行宣传,未形成独立的在先权利 |
主观恶意 | 指控腾讯明知故犯,意图侵占已积累的市场认知度 | 否认恶意,称两者原本分属不同行业(互联网vs汽车),不存在直接竞争关系 |
法律适用性 | 强调《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保护在先权益 | 辩称奇瑞未能证明其商标在汽车领域达到“驰名”标准,不足以阻止跨类注册 |
市场认知与消费者关联
- 品牌固化效应:经过长期营销投入,消费者已将“奇瑞QQ”与微型电动车型紧密绑定,这种认知的强化使得司法实践倾向于维护既有市场秩序,避免公众混淆。
- 跨行业冲突特殊性: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同一标识在不同行业的交叉影响,尽管腾讯主营即时通讯服务,但其“QQ”品牌的高知名度客观上增加了汽车行业内的侵权风险。
相关问题与解答: Q1:为什么法院最终判定支持奇瑞而非腾讯? A1:法院认为腾讯在申请汽车类“QQ”商标时,应当知道奇瑞在该领域的在先权利和较高知名度,却仍进行注册,构成《商标法》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因此支持撤销腾讯的注册商标。
Q2:奇瑞如何证明其“QQ”商标在汽车领域的知名度? A2:通过提供销售数据(累计上百万辆)、广告投入金额(两亿余元)以及市场调查报告等证据,奇瑞证明了其“QQ”车型在消费者中的广泛认知度和品牌影响力,这些资料成为商标评审委员会和法院认定其拥有在先权利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