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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商标有什么不同

商标具有地域性保护、复杂注册程序、较高费用及跨国取得方式等特点,与国内商标在注册范围、流程和法律适用上存在显著差异

注册原则差异

许多国家采用“使用在先”原则来确定商标权益归属,像美国、加拿大等,在这些地区,即便未进行正式注册,只要企业率先在市场上实际使用了某个商标,就可能获得该商标的相关权利,与之相对,中国奉行“注册优先”原则,即谁先完成商标注册流程,商标专用权就归谁所有。

分类制度区别

国际上普遍运用《尼斯协定》规定的45类商品和服务分类标准,但各国在具体执行时会有所调整,欧盟要求申请人必须明确指定具体的商品或服务项目;而有些国家允许较为宽泛的描述,这使得企业在规划商标布局时需要针对不同市场的细则做出相应安排。

国家/地区 主要特点 备注
美国 联邦注册+州级补充;
意向使用可申请;
维权力度强但程序复杂
需区分实际使用的州份范围
欧盟 统一CTMR注册覆盖27国;
需指定欧盟语言版本
遭遇异议时可能触发全类别审查
日本 接受动态图形商标;
审查周期较短(约6个月);
注重汉字书写规范性
对声音商标有特殊审查标准
德国 严格保护地理标志;
允许三维立体商标注册;
强制代理律师提交申请
侵权赔偿可达利润的三倍

构成要素限制

部分国家对商标的设计元素存在独特规定:法国禁止将香槟作为葡萄酒以外的商品商标;澳大利亚不接受纯描述性词汇注册;巴西则要求所有外语商标必须附葡萄牙语翻译,这些本土化规则往往与企业母国的惯例形成冲突。

续展与维护机制

多数法域设定10年有效期,但维持方式各异:比荷卢经济联盟需在使用满5年后提交真实使用证据;墨西哥实行“不使用则撤销”政策;新加坡则通过声明继续使用的简化程序即可续展,逾期未处理可能导致权利失效且无法恢复。

授权确权流程对比

  • 美国:采取实质审查制度,审查员有权驳回近似商标申请,申请人可通过答辩或修改图样争取授权,TTAB(商标审判和上诉委员会)负责处理争议案件。
  • 中国:以形式审查为主,主要核查材料完整性及基本显著性,相对更侧重事前公告期的异议程序。
  • 韩国:引入加速审查通道,对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加急服务,最快可在3个月内完成初审。

相关问题与解答

Q1:中国企业在欧洲多国申请商标时,如何高效利用马德里体系?
A:建议优先通过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提交单一申请覆盖所有成员国,较逐一国家注册节省60%以上的费用,注意需选择统一的三字母代码标注商品类别,并准备经认证的英文译文,若遇某国单独驳回,可转交当地审查部门重新论证,不影响其他已获权的地域。

Q2:外国商标在中国被抢注后有哪些救济途径?
A:①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主张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权益,需提供最早在中国境内的商业使用证据及持续影响力证明;②针对恶意抢注行为提起无效宣告请求,举证对方主观恶意(如复制知名未注册商标牟利);③与抢注者协商转让或许可使用,必要时可通过行政投诉施压,重点在于及时收集销售记录、广告投放数据等形成完整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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