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产品是依据海关风险分析和国际食品安全管理划定的特定食品类别,涵盖肉制品、肠衣、水产品、乳品、燕窝、蜂产品等,需经境外官方推荐注册
定义与背景
“十八类产品”是中国化妆品行业监管体系中对化妆品按功效宣称进行的官方分类,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及配套法规制定,该分类旨在规范产品设计、生产、标签标识和宣传行为,确保消费者清晰了解产品的实际用途。
具体类别明细(附核心功能示例)
序号 | 类别名称 | 主要功效/用途 | 典型成分或技术特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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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育发类 | 促进毛发生长、减少脱发 | 米诺地尔衍生物、生姜提取物、生物素复合物 |
2 | 染发类 | 改变头发颜色(永久性/半永久性) | 氧化型染料中间体(如PPD)、植物性天然色素 |
3 | 烫发类 | 重塑发质结构实现卷曲或拉直定型 | 硫基还原剂、碱性蛋白酶、角蛋白重组技术 |
4 | 脱毛类 | 溶解或切断体表多余毛发 | 巯基乙酸盐、物理蜡脱系统、激光辅助剥离基质 |
5 | 美乳类 | 改善乳房轮廓与弹性(非医疗级) | 胶原蛋白肽、植物雌激素类似物、微电流刺激装置 |
6 | 健美类 | 塑造肌肉线条、减少脂肪堆积 | L肉碱、咖啡因衍生物、射频紧肤能量场 |
7 | 除臭类 | 抑制汗腺分泌异味分子生成 | 铝锆复合止汗剂、抗菌银离子、天然薄荷醇 |
8 | 祛斑类 | 淡化色素沉着(如黄褐斑、晒斑) | 熊果苷、传明酸、维生素C及其衍生物 |
9 | 美白类 | 整体提亮肤色、均匀肤质 | 烟酰胺、光果甘草定、谷胱甘肽前体 |
10 | 防脱发类 | 强化毛囊健康、延长头发生长期 | 锯棕榈提取物、铜肽复合物、低能量激光生发仪 |
11 | 祛痘类 | 调节皮脂分泌、消除炎症性痤疮 | 水杨酸、过氧化苯甲酰、茶树精油微囊化载体 |
12 | 滋养类 | 补充皮肤屏障所需脂质与水分 | 神经酰胺复合物、透明质酸交联凝胶、仿生皮脂膜技术 |
13 | 修护类 | 修复受损表皮组织(如晒伤、敏感肌恢复) | β葡聚糖、泛醇B5、积雪草苷脂质体包裹系统 |
14 | 彩妆类 | 提供着色装饰效果(粉底/眼影/唇膏等) | 云母矿物颜料、硅基成膜剂、持妆聚合物 |
15 | 防晒类 | 阻隔UVA/UVB辐射伤害 | 氧化锌纳米颗粒、二氧化钛溶胶、全波段光谱过滤技术 |
16 | 保湿类 | 增强角质层锁水能力 | AQUAXYL三维补水网络、海藻糖保湿因子、玻尿酸梯度渗透体系 |
17 | 控油类 | 吸附多余皮脂并调节皮脂腺活性 | 高岭土吸油微粒、锌PCA硒化物、皮脂腺靶向调节肽 |
18 | 抗皱类 | 刺激胶原再生、淡化动态纹路 | 视黄醇双效缓释体、胜肽链聚合技术、玻色因抗老矩阵 |
关键管理要求
- 功效验证义务:所有宣称上述功效的产品必须通过人体试验或实验室检测证明其有效性;
- 禁忌标注规范:需明确提示潜在过敏原及使用方法限制(如频度、部位);
- 交叉禁用原则:同一产品不得同时标注相互矛盾的功效宣称(例如既标“控油”又标“高保湿”)。
相关问题与解答
Q1: 如果某款面霜同时添加了抗皱成分和美白成分,是否可以合法标注为双重功效?
A: 根据现行法规,一款产品只能选择一种主要功效进行注册备案,若含多种活性物,需按核心功能单一申报,其他成分仅作为辅助说明,不可在包装上并列标注多重功效。
Q2: 为什么市面上看不到“治疗痤疮”类的化妆品?
A: 因为“治疗”属于医疗范畴,而化妆品仅允许宣称“祛痘”(即预防和缓解轻度症状),重度痤疮需使用经药监部门批准的药品,如维A酸乳膏等处方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