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类涵盖肉、鱼、家禽野味,肉汁,腌渍果蔬,果冻果酱,蛋奶制品及食用油等食品
核心定义
商标第29类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的“肉类、鱼类、禽类制品及相关加工食品”类别,主要涵盖以动物来源为基础的可食用商品,该分类旨在规范涉及生鲜、腌制、干燥或预包装处理的动物性食材及其衍生品的市场标识使用。
典型商品范围(部分列举)
子项编号 | 具体商品示例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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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1 | 肉、鱼、家禽及野味 | 包括新鲜/冷冻状态的原材,如牛肉、三文鱼片、鸡胸肉等 |
2902 | 非活体水产品(如虾干、贝类罐头) | 排除鲜活水产养殖物,仅限加工后的成品 |
2903 | 腌渍/熏制食品(腊肠、培根、火腿) | 含调味料添加的保存型产品 |
2904 | 干制果脯类零食(牛肉干、鱼松) | 脱水工艺制成的即食休闲食品 |
2905 | 浓缩蛋白制品(乳清粉、胶原蛋白粉) | 工业用途与食品添加剂领域的交叉品类 |
2906 | 预制调理肉制品(速冻肉丸、汉堡肉饼) | 需烹饪加热的消费端半成品 |
2907 | 动物油脂(猪油、牛油) | 包括精炼后的食用油及起酥油原料 |
2908 | 宠物食品(狗粮、猫罐头) | 明确限定为动物饲料用途,区别于人类直接食用品类 |
关联延伸领域
此类商标常应用于食品加工厂、冷链物流企业、餐饮供应链品牌以及宠物用品制造商,一家生产即食鸡胸肉产品的公司若未注册第29类商标,则无法合法使用特定标识进行市场推广,跨境电商平台上销售海外肉类制品时也需核查目标市场的29类商标注册情况。
注意事项
- 边界模糊区:与第30类(调味品)、第5类(药品级营养补充剂)存在交叉可能,需根据产品形态判断主分类;
- 地域差异:部分国家将乳制品单独归入其他类别,中国企业需特别注意国际注册时的细分规则;
- 新兴趋势:植物基人造肉产品因原料属性争议,实践中多建议同时注册第29类和第30类以规避风险。
相关问题与解答
Q1: 如果企业只生产植物基素肉产品,是否需要注册第29类商标?
A: 根据中国现行标准,纯植物蛋白制成的仿荤食品仍建议注册第29类,尽管其不含动物成分,但消费者认知中属于“肉类替代品”,且《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未单独设立人造肉类目,实务操作中通常归入本类以确保维权覆盖。
Q2: 某品牌既有鲜冻牛排销售,又推出同款风味的速食便当套餐,这两个产品应如何布局商标注册?
A: 鲜冻牛排属第29类核心商品;而即食便当因涉及加热烹饪后的成品形态,可能被认定为第30类方便食品,建议对两类分别申请注册,避免因跨类别使用导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