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宣告是指任何单位或个人可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已授权专利的合法性,若认定其不符合法律规定则宣告该专利权自始无效
无效宣告是一项重要的法律程序,旨在挑战已授权专利的有效性,以下是关于该制度的详细说明:
基本定义
当某项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实施细则规定的授权条件(如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等),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与无效审理部提出请求,要求宣布该专利权全部或部分无效,这一过程即为“专利无效宣告”。
启动主体与时机
- 请求人范围
任何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作为请求人,无需证明自身利益受损,实践中常见于竞争对手、行业参与者或公共利益代表方。 - 时间限制
原则上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即可提出,但对于正在参与侵权诉讼的案件,法院可暂停审理等待无效结果;若专利尚未到期,则在整个保护期内均可能被挑战。
法定理由分类
类型 | 具体情形示例 |
---|---|
缺乏新颖性 | 申请日前已有相同技术方案公开(包括出版物记载、他人先前申请等) |
缺乏创造性 | 本领域技术人员认为权利要求所述方案属于常规选择或简单叠加 |
缺乏实用性 | 无法重复实施,或违背自然规律导致无法实现 |
说明书缺陷 | 公开不充分致使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据此再现实验结果 |
权利要求书瑕疵 | 修改超范围、得不到说明书支持,或未以说明书为基础合理限定保护范围 |
优先权错误 | 错误主张外国优先权且无合法依据 |
违反法律规定 | 涉及违法获取遗传资源、危害公共利益等情况 |
审查流程概览
- 形式审查阶段
确认材料完整性后受理案件,并通知专利权人答辩期限(通常为指定期限内提交意见陈述书及相关证据)。 - 口头审理环节
双方当事人可当面质证辩论,必要时引入专家辅助人协助技术事实认定。 - 合议组决策机制
由至少三人组成的合议庭基于书面材料和庭审情况独立判断,最终作出维持有效、部分无效或全部无效的决定。 - 救济途径
对决定不服的一方可在收到通知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典型影响后果
✅ 直接效果:若判定无效,则视为该专利自始不存在;已履行的许可合同可能解除,正在进行的侵权诉讼将终止。
⚠️ 间接作用:促使申请人提高专利申请质量,减少低价值专利存量;为企业提供对抗恶意诉讼的武器。
相关问题与解答
Q1: 如果一件专利被宣告无效,是否会影响已经签订的技术许可协议?
A: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基于该无效专利订立的技术许可协议原则上应终止履行,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例如双方可协商改为普通技术转让或许可使用费调整等方式继续合作,建议受让人及时主张权利,要求返还已支付费用或重新协商条款。
Q2: 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是否需要缴纳费用?费用标准如何?
A: 需要按规定缴纳请求费,目前收费标准为:发明专利无效宣告请求费3000元/件,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为1500元/件,若涉及复杂技术事实需延长审理周期等情况,还可能产生附加费用,具体金额以国家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