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定义与适用范围
商标第3类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的类别,主要涵盖日用化妆品、个人护理产品及相关制剂,该类别旨在保护用于人体清洁、保养、美化或改善外观的商品,以及部分功能性辅助用品,以下是具体内容细分:
✅ 典型商品举例(单元表格)
序号 | 商品名称 | 示例说明 |
---|---|---|
1 | 肥皂、香皂 | 包括固体/液体形态的洁肤产品 |
2 | 洗发水、护发素 | 针对头发清洁与护理的配方制品 |
3 | 牙膏、漱口水 | 口腔卫生维护类化学制剂 |
4 | 面霜、乳液、精华液 | 面部保湿、抗皱等功能性护肤品 |
5 | 香水、古龙水 | 含香料成分的个人香气产品 |
6 | 指甲油、卸妆用品 | 美甲及彩妆去除工具 |
7 | 防晒剂、晒后修复霜 | 防御紫外线伤害的皮肤保护品 |
8 | 剃须泡沫、除臭喷雾 | 身体局部清洁与气味管理的耗材 |
9 | 沐浴露、身体磨砂膏 | 全身去角质及深层清洁类产品 |
10 | 染发剂、烫发水 | 改变发型颜色的化学处理剂 |
📌 关键特征解析
-
直接接触皮肤属性
绝大多数商品需通过涂抹、喷洒等方式作用于人体表面(如皮肤、毛发),因此对安全性要求较高,常涉及化学成分监管,防晒霜需标注SPF值以表明防晒效果强度。 -
功能导向明确
区别于药品的治疗作用,此类商品以“预防性护理”为主,如防裂护手霜侧重于防止干燥开裂而非治疗伤口,但部分边缘产品可能存在交叉分类争议(如药用牙膏可能同时归属第5类)。 -
包装形式多样性
同一功能可延伸出不同形态的产品组合,- 固体→液体(肥皂→洗手液)
- 单一功效→复合功效(基础保湿霜→抗衰老精华)
⚠️ 常见误区澄清
✘ 错误认知:“所有带香味的物品都属于第3类。”
✓ 正确判断标准:若某商品的核心技术并非基于美容/护理目的(如芳香疗法中的精油仅作香氛用途),则可能归入其他类别(如第5类的医药制剂或第18类的家用器皿)。
✘ 混淆边界案例:驱蚊花露水是否属于第3类?
→ 根据中国《商标审查标准》,含驱蚊成分的产品因具备卫生防护功能,通常划分至第5类(药品相关)。
相关问题与解答
Q1: 如果企业计划推出一款含有维生素C的美白面膜,应该注册哪一类商标?
A: 应选择第3类,因为该产品的核心功能是通过营养成分实现皮肤美白效果,符合“化妆品”的定义范畴,即使添加了活性成分,只要不宣称疾病治疗效果,仍属第3类。
Q2: 电动剃须刀配套使用的须后水需要跨类别申请吗?
A: 不需要,须后水作为舒缓肌肤的刺激护理液,其本质仍是个人护理用品,单独申请第3类即可,但若同一主体同时生产电器设备(如剃须刀本体),则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