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18包括食用芳香剂、食品用香料(不含醚和香精油)、蛋糕/饮料调味品及香草代用品等
核心类别定义
商标第30类属于尼斯分类中的“食品调味品及方便食品”,主要涵盖用于日常饮食准备、加工或消费的非酒精类制品,以下是该类别的具体细分范围:
✅ 典型商品示例(单元表格)
序号 | 商品类型 | 具体举例 | 应用场景 |
---|---|---|---|
1 | 咖啡、茶及相关制品 | 速溶咖啡粉、袋泡茶、可可饮料 | 饮品冲泡与调制 |
2 | 糖类及甜味剂 | 方糖、蜂蜜、代糖(如木糖醇) | 烘焙配料或直接食用 |
3 | 米面谷物制品 | 预包装米粉、即食燕麦片、玉米糊 | 主食烹饪基础材料 |
4 | 发酵粉/膨松剂 | 泡打粉(小苏打)、酵母粉 | 面点制作的蓬松辅助工具 |
5 | 香料与香精 | 辣椒粉、咖喱块、天然植物精油 | 菜肴调味的核心成分 |
6 | 淀粉及其衍生品 | 土豆淀粉、改性玉米淀粉 | 勾芡、增稠或稳定食品结构 |
7 | 食用冰制品 | 冰块、干冰(食品保鲜用) | 冷链运输与冷藏展示 |
8 | 营养补充剂 | 维生素C片、钙强化剂 | 功能性食品添加剂 |
9 | 腌制/脱水蔬菜 | 泡菜原料包、风干番茄碎 | 便捷配菜解决方案 |
10 | 烹饪用粘合剂 | 蛋清液(用于肉丸粘合)、明胶冻汁 | 重组食材形态的关键介质 |
📌 延伸保护边界
除上述传统项目外,现代商标注册实践中还会纳入以下创新业态:
- 代餐粉(如蛋白棒原料)、植物基肉替代品;
- 预制调味酱包(火锅底料分装包);
- 功能性零食基材(益生菌冻干粒)。
这些新兴产品因符合“方便食品”属性,通常也被归入第30类。
⚠️ 常见误区澄清
▶︎ 不包含的内容:酒精饮料(属第33类)、生鲜肉类(未加工状态归第29类)、药品级营养素(需申请药准字号),含有酒精的鸡尾酒配方不属于本类,而纯果汁冲剂则受保护。
相关问题与解答
Q1: 如果我想注册一款“即食粥料包”,应该选择第几类?
✅ 答:应归入第30类,因其属于预先调配好的方便食品组合,符合该类别对“即食性”“加工制成品”的核心界定标准。
Q2: 某公司生产销售“零卡糖替代物”(赤藓糖醇),能否用第30类商标?
✅ 答:可以,根据最新版《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代糖制品明确列入第30类的“甜味剂”子项,只要不涉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