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用品属于第3类商标,涵盖清洁、护理相关产品如洗发水、沐浴露等
核心分类归属
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尼斯分类),洗护用品主要归属于第3类商标,该类别明确涵盖“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清洁、去渍、抛光制剂;肥皂;香波;浴液;牙膏”等日化产品,洗发水、沐浴露、洗面奶、洗衣液均属于此范围。
常见子类目示例(表格形式)
具体产品类型 | 对应尼斯编码及描述 | 典型例子 |
---|---|---|
洗发水/护发素 | 3类0301(洗涤剂及其配制剂) | 去屑洗发水、柔顺护发素 |
沐浴露/身体乳 | 3类0301(个人清洁用品) | 牛奶沐浴露、保湿身体乳 |
牙膏/口腔护理品 | 3类0306(化妆品与美容制剂) | 美白牙膏、漱口水 |
洗衣粉/消毒液 | 3类0302(非医用清洁剂) | 衣物除菌液、地板清洁剂 |
香皂/洗手液 | 3类0301(皂类及合成洗涤剂) | 精油手工皂、泡沫洗手液 |
跨类别注册的可能性
若企业希望扩大保护范围,可能涉及以下关联类别:
- 第5类(医药制品):如含药物成分的止痒药膏需额外注册;
- 第21类(家用器具):配套使用的搓澡巾、洗脸刷等工具类商品;
- 第35类(广告销售服务):连锁门店的经营管理体系布局。
注意事项
- 功能决定分类:具有特殊功效(如防晒、驱蚊)的产品可能被要求同时注册其他类别;
- 组合商标策略:主品牌建议覆盖核心品类+潜在延伸领域,避免竞品搭便车;
- 地域差异:不同国家对精细化工产品的界定标准可能存在细微调整。
相关问题与解答
Q1:如果我想开一家同时卖洗发水和牙膏的公司,只需要注册一个第3类商标吗?
✅ 答:理论上可以,但需确保商标名称在两个子类目中均通过审查,实践中建议分开申请或采用防御性注册,因部分审查员可能认为“跨界”存在风险,XX牌”用于洗发水获批后,同一商标用于牙膏时仍需单独审核配方合规性。
Q2:天然植物提取成分会影响商标分类吗?比如纯草本制作的手工皂应该归到哪一类?
✅ 答:不影响分类判定,只要产品最终用途符合清洁/护理功能,仍属第3类,但包装上标注“有机”“天然”等宣称时,需遵守《广告法》对功效证明的要求,与商标类别无关,例如橄榄精华皂仍按3类受理,但其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