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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的构成要件包括文字、图形等可视元素,具有显著性且不侵犯他人权利

显著性(区别能力)

商标的核心功能是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因此必须具备足够的显著特征,能够使消费者将其与其他经营者的标志相区别,通用名称、描述性词汇(如“苹果”用于水果)、直接表示商品质量的短语等通常缺乏显著性;而虚构词汇(如“柯达”)、独特图形或组合设计则更易满足要求,通过使用获得第二含义的情况例外,例如原本不显著的标识经长期宣传后被公众广泛认知为特定主体的象征。

类型 示例 是否具备显著性
通用名称 “自行车”(指代产品本身) ❌ 否
虚构词汇 “华为”(无固有含义) ✅ 是
描述性短语 “优质棉布”(直接说明特性) ❌ 否
任意性符号组合 字母+数字的独特编排 ✅ 是

可视性与可感知性

根据我国《商标法》,视觉上可识别的标志是主要保护对象,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等,非传统类型如声音商标(需以乐谱形式提交)、气味商标目前尚未纳入法定范围,麦当劳的金色拱门属于立体商标,耐克勾形图案则为经典平面设计。

表现形式 典型例子 法律地位
文字商标 “可口可乐”(中文字体) ✔️ 可注册
图形商标 星巴克美人鱼图标 ✔️ 可注册
组合商标 阿迪达斯三条纹+LOGO ✔️ 整体受保护
动态商标 暂未开放 ❌ 不可注册

合法性要求

  1. 禁止条款规避: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例如含有民族歧视内容、欺骗性标示(如伪造产地);也不能侵犯他人在先权利,包括著作权、姓名权及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
  2. 禁用标志排除:国旗国徽、官方标志、国际组织徽章等绝对禁止作为商标使用,某企业申请含中国国旗图案的设计将被直接驳回。
  3. 功能性要素剔除:若某部件属于商品必需的技术功能部分(如保温杯的旋转按钮),则不能独占为商标。

非功能性原则

商标应独立于商品本身的实用价值存在,饮料瓶身的独特形状若仅为美观装饰可注册为立体商标;但如果该设计能提高握持舒适度从而影响销量,则会被视为功能性特征而被拒绝授权,此原则旨在防止垄断公共领域资源,确保市场竞争公平性。


原创性与独立性

申请人需承诺商标为其独立创作完成,不存在抄袭他人作品的情形,实践中常引发争议的是将历史文化符号稍作修改后申请注册的行为,如擅自改动传统纹样并主张版权自动产生即构成侵权风险,模仿知名品牌核心元素的“搭便车”行为也因缺乏独创性难以获准注册。


相关问题与解答

Q1:为什么通用名称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A:因为其本质是用来称呼一类商品的统称,无法起到区分不同生产者的作用,例如所有厂商都能合理使用“大米”来标识自己的产品,若允许某个体独占该词作为商标,将剥夺其他经营者的正常表达自由,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Q2:如何判断一个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
A:主要考量两点:①该标识本身是否具备内在显著性(如臆造词天然显著);②若本身不显著,可通过长期大规模使用积累“第二含义”,即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特定主体建立稳定联系,黑咖”最初仅为咖啡品类描述词,但经某品牌持续推广后逐渐成为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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