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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有什么权力

名商标权人有禁止他人不当使用、误导公众等损害

跨类保护权

  • 未注册驰名商标: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 注册驰名商标: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对抗恶意抢注权

如果在某国尚未注册,而有人抢先注册,驰名商标可以凭借其驰名的事实,把抢先者挤出去,重新注册为自己的商标。

特殊保护记录权

在商标注册审查、商标争议处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请求驰名商标保护时,可以提供该商标曾在我国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若当事人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范围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范围基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异议理由和提供的证据明显不足以支持该异议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违法案件立案部门可以根据该保护记录,结合相关证据,给予该商标驰名商标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保护权

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严格的转让和许可权

  • 转让:法律禁止转让驰名商标。
  • 许可:对于使用许可,采取严格的审批核准制度,除双方签订使用合同外,必须经商标局核准,并经登记公告,才属有效,以确保驰名商标的声誉。

优先保护权

除美国等几个少数国家外,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商标注册采用申请在先原则,但对驰名商标而言,他人虽申请在先,也不准注册;即或他人经申请已获准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也有权在一定期限内请求撤销该注册商标。

超越地域范围的保护权

当某项商标在注册国或使用国的商标主管机关已认定为驰名商标时,在世界各国(至少是巴黎公约成员国)都得保护,如果另一商标构成对该驰名商标的仿造,且用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则应拒绝或取消其注册,并禁止使用。

相关问题与解答

问题1: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具体是如何界定的?

答:对于未注册驰名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若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该驰名商标且容易导致混淆,就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对于注册驰名商标,即使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若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该驰名商标,并且会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同样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这里的“容易导致混淆”包括足以使相关公众对使用驰名商标和被诉商标的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使用驰名商标和被诉商标的经营者之间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包括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或者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等情况。

问题2:驰名商标在转让和许可方面为何有严格限制?

答:驰名商标具有较高的市场价值和广泛的社会影响力,其代表的不仅是一个商标符号,更是一个企业的信誉、品牌形象以及消费者的信任,严格限制转让是为了防止驰名商标被随意买卖后,新持有人可能无法维持其原有的品质标准和品牌形象,导致品牌价值受损,对于许可方面的严格限制,是因为若许可不当,可能会使被许可人的商品或服务质量参差不齐,从而影响驰名商标的声誉,通过严格的审批核准制度,确保只有符合一定条件和标准的被许可人才能使用驰名商标,且在使用过程中要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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