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三指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他人可申请撤销该商标,以
商标撤三的含义 “商标撤三”是指已经注册的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他人依法提出撤销商标申请的一种注册商标撤销处理程序,具体而言,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撤三的目的
- 清理闲置商标:商标资源是有限的,大量商标注册后并未实际使用,这不仅浪费了资源,也阻碍了他人对优质商标的申请。
- 促进商标使用:通过撤销未实际使用的商标,鼓励商标权人积极使用注册商标,发挥商标的识别作用,维护市场秩序。
商标撤三的程序
- 申请阶段: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某注册商标连续三年无正当理由未使用时,可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
- 通知阶段:商标局收到申请后,会通知商标注册人,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商标使用证据或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 答辩阶段:商标注册人收到通知后,需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答辩,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 审查决定阶段:商标局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判断该注册商标在指定三年内是否有实际使用,若商标权人能提供有效使用证据,商标局驳回撤三申请,维持商标注册;反之,若无法提供有效证据,商标局将作出撤销商标注册的决定。
商标撤三中的正当理由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存在以下正当理由时,可不撤销该商标:
序号 | 正当理由类型 | |
---|---|---|
1 | 不可抗力 | 如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商标注册人无法正常使用商标。 |
2 | 政府政策性限制 | 因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法规等限制,使得商标注册人无法正常使用商标,某些行业因政策调整暂时停止生产经营,导致商标无法使用。 |
3 | 破产清算 | 商标注册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在清算期间无法正常使用商标。 |
4 | 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 除上述情况外,其他由于非商标注册人自身原因导致的无法使用商标的情况,如商标注册人与第三方存在纠纷,导致商标使用受到影响,但商标注册人已尽到合理努力仍无法解决等。 |
相关问题与解答
- 问题1:商标注册人收到撤三申请通知后,应在多长时间内提交证据?
- 解答: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收到《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注册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3年期间在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 问题2:如果对商标局做出的撤销决定不服,应该怎么办?
- 解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撤销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