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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无效请求人

请求人指在法律或特定情境中,其提出的请求因不符合条件、缺乏依据等

无效请求人的定义及相关规定

  • 定义: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这里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是无效请求人,即有权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的主体。
  • 主体资格证明要求
    • 个人: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 单位:要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若提交印有组织机构代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则无需再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 外国公司或个人:参照上述要求办理。

无效请求人的权利与义务

  • 权利
    • 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依据《专利法》规定,只要认为专利权授予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就有权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 参与审查程序: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有权参与后续的审查程序,包括提交证据、参加口头审理等,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和主张。
    • 获知审查结果:有权获得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关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决定,无论结果是维持专利权有效还是宣告专利权无效。
  • 义务
    • 具体说明理由: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规定,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 配合审查工作:在审查过程中,应积极配合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工作,按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参加口头审理等程序环节,如果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请求人应当针对修改后的文本继续发表意见,否则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审查结果。

特殊情况下无效请求人的限制

当无效宣告请求人以《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关于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由提出无效请求时,如果该请求人并非在先权利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其主体资格会受到限制,因为有关外观设计专利权与他人在先合法权利冲突的无效理由属于相对无效理由,通常只能由在先权利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主张,这是基于被规范的客体本质、立法目的以及法律秩序效果等多方面因素考虑的。

相关问题与解答

  • 问题1:如果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人发现新的证据,是否可以在规定期限届满后提交?
    • 解答:一般情况下,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增加无效宣告理由的,合议组一般不予考虑,但如果针对专利权人以删除以外的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在合议组指定期限内针对修改内容增加无效宣告理由,并在该期限内对所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具体说明的,则可以被考虑,对于新证据的提交,要在规定的期限内且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进行,否则可能不会被采纳。
  • 问题2:无效宣告请求人通过什么方式?
    • 解答:无效宣告请求人通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请求:准备好无效宣告请求书及相关证据材料,请求书应明确请求宣告无效的专利权相关信息、具体的无效宣告理由等内容;将请求书及相关材料提交给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通过邮寄、当面递交等方式;等待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请求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可能需要根据要求补充证据或参加口头审理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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