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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商标可以提无效宣告

《商标法》相关规定,如缺乏显著特征、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等的商标可

违反绝对禁止条款的商标可提无效宣告

  1. 缺乏显著特征的商标
    • 含义及举例:商标应具有显著特征,便于消费者识别,如果商标使用的是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仅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缺乏显著特征,容易让消费者混淆,在皮具上注册“皮革”商标,“皮革”是皮具的通用原料名称,该商标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这样的商标可以被提无效宣告。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商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2.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等情形
    • 含义及举例:如果三维标志商标是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比如将普通啤酒瓶的形状申请为商标,由于这种形状是为了实现啤酒瓶的基本功能(如便于握持、储存液体等)而自然形成的,不是通过设计来区分商品来源的,所以这种商标可以被提无效宣告。
    •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十二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3.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商标
    • 含义及举例:商标的内容如果违背公序良俗,对社会风气和道德观念产生负面影响,是可以被提无效宣告的,带有侮辱性词汇或者与不良社会现象相关的图案等作为商标,像某些商标包含歧视性语言或者宣扬不正当行为的内容,这种商标不符合社会的道德要求,不应被注册和保护。
    •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以及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商标可提无效宣告

  1. 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商标
    • 含义及举例:如果商标注册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如美术作品、文学作品等)注册为商标,某公司将一位知名画家的绘画作品稍作修改后申请为商标,而没有获得画家的授权,这种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该商标可以被提无效宣告。
    •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根据《商标法》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这里的在先权利包括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2. 侵犯他人专利权的商标(涉及外观设计专利等情况)
    • 含义及举例:当商标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已获得的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近似,容易使公众产生混淆时,可能构成对他人专利权的侵犯,某企业的产品外观获得了专利,另一家企业将类似的外观设计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产品上,这种情况下,该商标可能会被提无效宣告。
    • 法律依据:同样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九条,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外观设计专利属于在先合法权利的一种,若商标侵犯了外观设计专利,可依法提无效宣告。
  3. 侵犯他人姓名权的商标
    • 含义及举例:如果商标注册人未经许可,将他人的姓名(包括真实姓名、笔名、艺名等)作为商标进行注册,并且容易使公众误解该商标与姓名权人存在某种关联,未经体育明星许可,将其姓名注册在运动器材等相关商品或服务上,这种商标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权,可以被提无效宣告。
    •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也体现了对姓名权等在先权利的保护。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可提无效宣告

  1. 通过虚假材料申请商标注册的情况
    • 含义及举例:申请人在商标注册过程中提供虚假的营业执照、商标使用意向证明等材料,骗取商标注册,某公司伪造了相关文件,证明其在某个商品类别上有真实的使用意图,但实际上并没有,从而成功注册了商标,这种行为属于以欺骗手段取得商标注册,该商标可以被提无效宣告。
    •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评委裁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 恶意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情况
    • 含义及举例:如果他人已经在某一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了某个商标,并且该商标在当地一定范围内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但尚未注册,有人出于不正当目的抢先注册该商标,某地方特色小吃店长期使用一个未注册的店名,在当地小有名气后,被其他人抢注为商标,这种抢注行为是不正当的,原使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对该抢注商标提无效宣告。
    •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是为了防止恶意抢注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相关问题与解答

  1. 问题:如果发现一个商标可能是通过虚假材料注册的,应该向哪个部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 解答: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商标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也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 问题:如何判断一个商标是否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用于商标注册?
    • 解答:首先要确定他人是否拥有合法的著作权,例如是否有作品登记证书、创作过程的证据等,然后对比商标注册的图案、文字等内容与著作权作品是否相同或实质性相似,并且要考虑商标注册人是否有合理的理由使用该作品(如获得授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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