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是在欧洲多国生效的单一专利,由欧洲专利局授予,具广泛地域效力
欧洲专利的含义 欧洲专利是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由欧洲专利局(EPO)审查并授权的、可以在欧洲专利组织成员国生效的发明专利,其具有以下特点:
申请与授权主体
- 申请途径:申请人可以直接向欧洲专利局递交新申请,也可通过PCT途径进入欧洲地区阶段,直接途径还包括巴黎公约途径,即要求优先权的情况下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需要在递交首次申请的12个月之内向欧专局递交申请。
- 授权机构:欧洲专利局总部位于德国慕尼黑,在荷兰海牙和德国柏林设有分部,负责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
涵盖国家范围
- 缔约国:共38个,包括阿尔巴尼亚、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摩纳哥、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荷兰、挪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圣马里诺、塞尔维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等。
- 延伸国:共2个,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亚、黑山。
- 生效国:共2个,摩洛哥、摩尔多瓦共和国,需注意,列支敦士登和瑞士的加入是相互依赖的,它们必须同时成为指定国。
申请条件
- 新颖性:发明必须是新的,未在国内外公开使用过、未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且未被他人提前申请专利。
- 创造性:发明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与现有技术相比有实质性改进。
- 实用性:发明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使用,并产生积极效果。
保护期限与费用
- 保护期限:最长自申请日起20年,医疗或植物保护品种领域的欧洲专利的最长保护期限可适当延长。
- 费用缴纳:从申请日第3年起每年需要缴纳年费,以维持专利的有效性。
语言要求
- 申请语言:可以使用英语、法语或德语提交申请。
- 翻译要求:授权后需将权利要求书翻译成其他两种官方语言(英、法、德),部分国家可能还要求翻译整个专利文件为本国官方语言,且一般要在授权公告日起三个月内完成翻译并提交给相应国家。
生效程序
- 自动生效国:在德国、英国、法国、爱尔兰、瑞士、列支敦士登、卢森堡、摩纳哥、比利时,因官方语言含欧专局官方语言至少一种,根据伦敦协定,欧洲专利授权后不需要翻译,在这些国家直接生效,但一般仍需向生效国的专利局登记代理人或联系人地址。
- 其他成员国:在其他成员国,申请人需根据各国规定完成翻译、缴费等生效程序,具体期限和要求因国而异,若错过生效期限,是否有补救措施及具体规定也由各成员国确定。
相关问题与解答
问题1:欧洲专利申请的流程是怎样的? 解答:首先进行专利检索,避免与现有技术重复;然后向欧洲专利局提交申请,包括申请文件、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等;接着欧洲专利局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审查通过后,发出授权通知,申请人选择同意授权文本或修改后付授权费并递交权利要求的翻译译文,完成授权;最后决定在哪些指定国生效,根据各国要求完成翻译、缴费等生效程序。
问题2:欧洲专利和欧盟统一专利有什么区别? 解答:欧洲专利是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由欧洲专利局授予,可在多个国家生效,各生效国专利相互独立;欧盟统一专利是在欧盟统一专利制度下产生的单一专利,覆盖25个欧盟成员国,年费统一缴纳并由统一专利法院集中处理争议,二者在覆盖范围、管理机制等方面存在差异,且传统欧洲专利与统一专利并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