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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什么时候可以修改

申请提交后至授权前,可主动或应审查要求修改;

专利修改的时间节点及相关要点

专利申请阶段

(一)发明内容补充与修改

在专利申请提交后,如果申请人发现申请文件中的某些内容需要补充或修正,例如对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进行进一步详细说明、增加实施例等,可以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受理通知书之日起的规定期限内(通常为两个月内),提出主动修改,这种修改一般仅限于对明显错误的更正或者对技术方案的非实质性完善。

(二)权利要求书的修改

  1. 形式审查期间:对于发明专利申请,在通过初步审查前,即形式审查阶段,申请人可以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但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将两项以上的权利要求合并为一项,或者对权利要求的表述进行细化、明确化等,这种修改应当以消除缺陷、使申请文件更加清晰准确为目的,且不能扩大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 实质审查期间:进入实质审查程序后,申请人根据专利局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针对审查员指出的问题,可以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此时修改的重点通常是为了使权利要求书符合专利法关于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要求,以及清晰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当审查员认为某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申请人可以通过限定技术特征、缩小保护范围等方式进行修改,以克服创造性缺陷,但同样,修改不能超出原申请文件的整体范围。

专利授权后

(一)无效宣告程序中的修改

在专利被授权后,如果有人对该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可以对专利文件进行修改,但这种修改受到严格限制,只能针对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进行,且不得扩大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得改变原专利的主题名称、类别以及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等,如果无效请求理由是某项权利要求缺乏新颖性,专利权人可以通过删除该权利要求或者对其进行进一步限定来维持专利的有效性,但不能增加新的权利要求或者将原有的权利要求进行实质性扩展。

(二)专利权的主动放弃与再申请

如果专利权人认为已授权的专利存在某些不足,例如保护范围过窄、技术方案不够完善等,可以选择主动放弃该专利权,然后基于新的技术方案重新申请专利,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情况下,原专利的放弃应当按照专利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且在重新申请时,要确保新的申请符合专利法的各项要求,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重新申请的专利可能会面临不同的审查流程和时间周期,其授权结果也具有不确定性。

以下是一个简单的对比表格,小编总结不同阶段专利修改的特点: | 阶段 | 可修改内容 | 限制条件 | |||| | 专利申请提交后(受理 初审) | 发明内容补充、权利要求书形式调整 | 不超出原文件范围,以完善文件为目的 | | 专利申请实质审查期间 | 权利要求书为主,针对审查意见修改 | 符合专利法三性要求,不超原范围 | | 专利授权后无效宣告程序 | 针对无效请求范围修改权利要求等 | 不扩大保护范围,不改变主题等实质性内容 | | 专利授权后主动放弃再申请 | 全新技术方案重新申请 | 按程序放弃原专利,新申请符合各项要求 |

相关问题与解答

问题 1: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如果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多次修改,会不会影响专利的授权前景? 答:如果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对权利要求书进行多次修改,只要每次修改都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并且修改是为了更好地阐述技术方案、克服审查中的问题或者使权利要求更加合理清晰,一般不会对专利的授权前景产生负面影响,相反,合理的修改有助于提高专利的质量和授权可能性,但如果修改不当,例如超出了原申请文件的范围或者导致技术方案变得不清晰、不合理,可能会引起审查员的质疑,从而对授权前景造成不利影响。

问题 2:专利授权后,除了无效宣告程序,还有哪些情况可能会导致专利文件的变更? 答:除了无效宣告程序外,专利授权后可能因以下情况导致专利文件变更:一是专利权的转让,当专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时,需要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专利著录项目信息会发生变化;二是专利的许可使用,虽然专利文件本身内容可能不变,但需要在专利局备案许可合同等相关信息;三是如果专利涉及的法律状态发生变化,例如因未按时缴纳年费导致专利权终止后又恢复等情况,也会在专利文件中有所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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