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不能使用国家名称、国旗等标志,县级以上地名,通用名称,缺乏显著特征词汇等
商标中不能使用的元素
类别 | 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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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名称 | 直接表示商品或服务性质的名称(如“苹果”用于水果、“手表”用于计时器) 直接表示商品主要成分、功能、用途等特点的名称(如“纯棉”用于服装、“防水”用于雨具) 直接表示商品产地、时间、数量等特点的名称(如“云南咖啡”、“24小时”用于服务) |
缺乏显著性,无法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 |
国家和国际标志 | 与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近似的图案 与国际组织标志(如红十字会、联合国标志)相同或近似的图案 与政府标志、官方标志相同或近似的图案 |
可能误导公众,损害国家或国际组织的尊严。 |
民族和宗教元素 | 民族歧视性文字或图案 宗教歧视性文字或图案 带有民族或宗教偏见的符号 |
违反公序良俗,可能引发社会争议。 |
负面含义 | 带有欺骗性、夸大宣传的文字或图案(如“极品”、“第一”) 贬义或负面含义的文字(如“低劣”、“劣质”) 容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文字或图案 |
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可能误导消费者。 |
他人权利 | 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图案 侵犯他人著作权、专利权、肖像权等的文字或图案 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姓名、艺名、笔名等 |
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可能引发法律纠纷。 |
其他禁用内容 | 外国文字、字母、数字(除非有特殊含义且不造成混淆) 仅由商品本身形状或包装构成的标志 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如普通几何图形、简单线条) |
不符合商标法对显著性的要求,无法注册为商标。 |
相关问题与解答
问题1:如果我想用“纯天然”作为食品商标,可以吗?
解答:不可以。“纯天然”直接描述了商品的成分或特点,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禁止的“仅直接表示商品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的情形,缺乏显著性,无法注册为商标。
问题2:我可以在商标中使用外国国旗吗?
解答:不可以,根据《商标法》第十条,与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外国国旗也属于此类禁用范围,使用可能损害国家尊严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