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壶商标类目通常为第11类(电热水壶)或第21类(非电烧水壶)。
水壶的商标类目主要涉及第11类和第21类,具体分类如下:
第11类:照明洁具、冷热设备、消毒净化
- 类似群组:1104烹调及民用电气加热设备(不包括厨房用手工用具、食品加工机器)。
- 商品项目:电热水壶110303、电热制酸奶器110312、微波炉(厨房用品)110317、烤面包机110329、制面包机110332、加热展示柜110335、多功能电锅110336等。
第21类:厨房洁具
- 类似群组:2101厨房炊事用具及容器(包括不属别类的餐具)。
- 商品项目:水壶210271、非电烧水壶210246等。
其他相关类别(辅助保护)
- 第35类:广告销售、商业管理,适用于烧水壶品牌的推广、营销及电商服务。
- 第9类:若烧水壶涉及智能功能(如联网控制),需额外注册第9类电子仪器类。
商标类别 | 类似群组 | 涵盖商品 |
---|---|---|
第11类 | 1104 | 电热水壶、电热设备 |
第21类 | 2101 | 非电烧水壶、厨房容器 |
第35类 | 35013503 | 广告、电商服务 |
相关问题与解答
问题1:烧水壶商标注册时,是否需要同时申请第11类和第21类?
解答:是的,若产品包含电热水壶(第11类)和非电烧水壶(如陶瓷壶、不锈钢壶等),建议两类均注册,以避免他人在同类商品上使用相似商标,若仅生产单一类型(如仅电动或仅非电动),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对应类别。
问题2:烧水壶品牌在电商销售时,是否需要注册第35类商标?
解答:若品牌涉及线上推广、替他人推销或电商平台运营(如开设官方旗舰店),需注册第35类,此类保护涵盖广告宣传、市场推广等服务,可防止他人抢注相同名称进行竞价排名或虚假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