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无效的提出时机及相关要点
法定期限规定
无效宣告理由 | 提出时间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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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 | 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 |
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驰名商标保护相关) | 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其驰名商标权益受到侵害时,可随时提出,但需符合驰名商标认定条件及相关规定 |
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代理关系等特殊情形) | 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通常应在知晓或应当知晓该商标注册后的合理时间内提出,一般无明确固定时长限制,但需尽快主张以维护自身权益 |
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与在先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冲突) | 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后,他人可在该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如果是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
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损害公共利益或违背公序良俗等) | 原则上可在任何时候提出,只要发现该注册商标存在此类问题,社会公众或相关主体均可向商标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
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注册时提供虚假材料等) | 可由商标局主动依职权宣告无效,其他单位或个人也可随时向商标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无明确时间限制 |
特殊情况说明
(一)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与无效宣告的关系
如果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他人申请撤销,在撤销程序进行中,若发现该商标还存在其他违反《商标法》应被宣告无效的情形,例如侵犯驰名商标权益等,可在符合上述相应无效宣告理由的时间框架内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且该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可能会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案件合并处理或分别进行,具体视实际情况而定。
(二)部分无效宣告的情况
当一个商标包含多个元素,其中部分元素违反《商标法》规定需要宣告无效,而其他部分合法有效时,可在符合针对该违法元素的无效宣告理由对应的时间期限内提出部分无效宣告请求,某商标由图形和文字组成,图形部分与他人在先驰名商标近似,侵犯了驰名商标权益,而文字部分无问题,那么在驰名商标所有人知晓该商标注册后的合理时间内,可针对图形部分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文字部分仍可继续有效。
提出途径及所需材料
(一)提出途径
- 自行办理:申请人可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交无效宣告请求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可以通过邮寄方式寄送至商标局指定的收件地址,也可以亲自前往商标局注册大厅办理。
- 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申请人可委托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代为办理无效宣告申请事宜,代理机构具有专业的知识和经验,能够协助申请人准备齐全规范的申请材料,并跟进整个申请流程,提高申请的效率和成功率。
(二)所需材料
- 无效宣告申请书:应详细写明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被无效宣告商标的相关信息(如商标名称、注册号、类别等)、无效宣告的理由及依据的法律条款,并明确请求宣告该商标无效的具体范围(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
- 证据材料:根据所提出的无效宣告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据,若以侵犯驰名商标权益为由申请无效宣告,需提供证明该驰名商标知名度的证据(如广告宣传资料、销售数据、获奖情况等)、被无效宣告商标与驰名商标近似以及可能造成混淆的证据(如市场调研报告、消费者反馈等);若以违反公序良俗为由申请无效宣告,需提供相关的社会舆论报道、政府部门文件等能证明该商标违反公序良俗的证据,所有证据应按照一定的逻辑顺序整理编号,并制作证据目录清单,以便商标局审查。
- 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能证明其主体资格的文件,如果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内容。
相关问题与解答
(一)问题:如果超过了法定的无效宣告期限,还能否再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解答:一般情况下,超过法定期限后不能再以常规的无效宣告理由提出请求,但如果存在特殊情况,例如被无效宣告的商标是通过欺骗手段获得的注册,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或公共利益的情形,即使超过了一般的期限限制,仍然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由商标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和裁定,不过这种情况相对较少,且审查标准较为严格。
(二)问题:在提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后,商标局多久会受理并开始审查?
解答:商标局在收到无效宣告请求书及相关资料后,会对其进行形式审查,如果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形式要求,一般会在较短时间内(通常为几个月内)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之后便会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实质审查的时间会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有所不同,简单的案件可能在几个月内完成审查并作出裁定,复杂的案件可能会持续一年甚至更长时间,因为需要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详细核实、分析以及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