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宣告的定义 无效宣告是指针对已经获得授权的专利,由相关主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请求,主张该专利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授予专利权条件,从而请求宣告该专利自始无效的一种法律程序。
(一)涉及的法律依据
在我国,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且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具有明显区别等条件,如果一项专利被认为不符合这些法定条件,就可能被他人启动无效宣告程序。
(二)目的和意义
- 维护公共利益
专利制度的目的是在保护发明创造者权益的同时,促进技术的传播和应用,如果一项不符合专利法要求的专利被错误地授权,可能会阻碍其他企业或个人对该技术的合理使用和创新,通过无效宣告程序,可以将不符合要求的专利从专利池中剔除,使公众能够自由使用相关技术,保障技术的正常流通和公共利益的实现。
- 纠正专利授权错误
在专利审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出现审查失误,导致不符合条件的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为纠正这些错误提供了一种机制,确保专利制度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谁可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一)请求人资格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这包括竞争对手、社会公众、科研机构等,一家同行业的企业发现竞争对手的一项专利其实在其申请日前已经被现有技术公开,就可以作为请求人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二)特殊情况
- 专利权人的利害关系人
如果专利权人与他人存在利害关系纠纷,如专利许可合同纠纷中的被许可方,在符合一定条件下也可以作为请求人,被许可方发现专利权人的专利存在瑕疵,可能影响到自己的利益,经过合法程序可以请求宣告该专利无效。
- 共有专利权人
在共有专利权的情况下,部分共有专利权人如果认为该专利不符合授权条件,也可以作为请求人请求宣告专利无效,这种情况下需要谨慎考虑共有权益的平衡等问题。
无效宣告的理由
(一)新颖性问题
- 定义及判断标准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判断新颖性主要是看专利申请的技术内容是否与现有技术相同或实质相同,现有技术中已经公开了一种产品的配方和生产工艺,而某专利申请的配方和工艺与之基本相同,只是一些非实质性的细节差异,那么该专利申请就可能因缺乏新颖性而被宣告无效。
- 现有技术的范围
现有技术包括在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知识,某学术会议上公开讲解了一种新技术的原理和应用,之后如果有类似的专利申请,就可能因为该会议公开的内容构成现有技术而面临新颖性问题。
(二)创造性问题
- 创造性的定义和要求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对于发明专利来说,要求更高,需要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现有技术中存在一种简单的机械装置用于完成某一功能,而专利申请中的机械装置虽然在结构上有一些改进,但这些改进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改进,没有实质性的突破,那么该专利申请就可能因缺乏创造性而被宣告无效。
- 判断创造性的方法
一般采用“三步法”,即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判断该区别特征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对于发明专利)或者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对于实用新型专利)。
(三)实用性问题
- 实用性的含义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如果一项专利技术无法在实际生产中实施,或者实施后不能产生积极的效果,甚至会产生负面影响,那么该专利就可能因缺乏实用性而被宣告无效,一种声称可以高效节能但实际测试中发现能耗极高的设备相关的专利,就可能面临实用性问题。
- 积极效果的考量因素
积极效果可以是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等方面的正面效果,一项新的污水处理技术专利,如果能够有效降低污水处理成本、提高处理效率并且减少二次污染,就具有积极效果;反之,如果该技术在处理污水过程中会产生更多的有害物质,就无法满足实用性中的积极效果要求。
(四)其他理由
- 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如果专利的技术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如涉及违法的赌博设备相关的专利;或者违背社会公德,像一些不道德的基因编辑技术用于人类生殖细胞方面的专利;或者妨害公共利益,例如可能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爆炸物制造方法专利等,都可以被请求宣告无效。
- 修改超出原申请范围
在专利申请过程中,申请人可能会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如果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范围超出了原始申请文件所记载的范围,这种修改是不被允许的,他人可以以此为由请求宣告该专利无效,原始申请文件中只描述了一种产品在特定温度下的使用方式,而在后续修改中将权利要求扩展到了远超原始温度范围的其他温度条件,这种超出原申请范围的修改可能导致专利无效。
无效宣告的程序
(一)请求阶段
- 提交请求书
请求人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无效宣告请求书,说明请求宣告无效的专利名称、专利号、无效宣告的理由及证据等内容,请求书应当符合规定的格式要求,并且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无效宣告的理由,如果以新颖性为由请求宣告专利无效,需要提供证明现有技术的文献资料、公开使用的证据等。
- 形式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请求书后,首先会对请求书进行形式审查,检查请求书是否符合格式要求、是否缴纳了相关费用、证据是否初步齐全等,如果形式审查不合格,会通知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请求。
(二)审理阶段
- 合议组成立
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会成立合议组负责审理无效宣告请求案件,合议组一般由若干名经验丰富的审查员组成,他们会对案件进行全面深入的审查。
- 口头审理(可选)
在必要时,合议组可以决定进行口头审理,口头审理时,双方当事人可以当面陈述意见、进行辩论,出示证据原件等,对于一些复杂的技术争议或者证据真实性存在疑问的案件,口头审理有助于合议组更准确地查明事实。
- 书面审查与证据调查
除了口头审理外,合议组主要通过书面审查的方式来审理案件,他们会仔细研究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包括专利申请文件、现有技术证据、证人证言等,合议组也可能会依职权进行一定的证据调查,如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取证据等。
(三)决定阶段
- 作出决定
合议组在完成审理后,会根据审查结果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决定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即该专利自始不存在;二是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即对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部分权利要求宣告无效,其余部分仍然有效;三是维持专利权有效,即认为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专利继续有效。
- 决定送达与生效
审查决定会送达双方当事人,如果是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是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决定,一般情况下为终局决定,但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无效宣告的后果
(一)对专利权人的影响
- 专利权的丧失或受限
如果专利被宣告全部无效,专利权人将失去对该专利的独占权,这意味着其他企业或个人可以自由使用该专利技术,无需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一家企业原本依靠某项专利技术在市场上占据优势地位,一旦该专利被宣告无效,竞争对手就可以合法地使用相同技术,可能会导致该企业的市场份额下降、利润减少等后果,若专利被宣告部分无效,专利权人只能在剩余有效的权利要求范围内行使权利,其专利保护范围受到限制。
- 经济赔偿风险
在某些情况下,专利权人在明知专利存在问题仍恶意行使权利,如进行专利侵权诉讼等行为,可能会面临经济赔偿的风险,专利权人在专利被宣告无效后,被证明之前是恶意利用无效专利打击竞争对手,那么可能需要对竞争对手因该专利纠纷而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
(二)对请求人的影响
- 竞争环境改善(有利方面)
如果请求人是为了公平竞争等合理目的而成功请求宣告他人专利无效,那么可以改善市场竞争环境,请求人所在的行业原本受到某项不合理专利的限制,专利被宣告无效后,整个行业的技术创新和发展可能会更加活跃,请求人也可以在更公平的环境中开展业务。
- 可能的法律责任(不利方面)
如果请求人恶意请求宣告专利无效,例如为了不正当竞争目的而捏造证据、虚假指控等,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不仅包括对专利权人的损害赔偿责任,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等。
相关问题与解答
问题1:无效宣告请求必须在专利授权后多久内提出?
答:在我国,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期限是没有限制的,只要专利权处于有效状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随时都可以根据具体理由请求宣告该专利无效,需要注意的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证据可能会发生变化或灭失,所以尽早提出请求可能更有利于案件的审理。
问题2:专利被宣告无效后,已经签订的专利许可合同如何处理?
答:专利被宣告无效后,已经签订的专利许可合同通常会受到影响,由于专利自始无效,被许可方无需再支付许可费用,对于已经支付的许可费用,双方可以根据合同条款和实际情况协商处理,如果合同中有关于专利无效情况下的处理约定,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没有约定,双方可以协商退还部分或全部许可费用等事宜,被许可方在专利无效期间使用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