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的抗辩
商标侵权抗辩的概念
商标侵权抗辩是指在被指控侵犯他人商标权时,被告针对原告的侵权主张提出合理的反驳理由,以减轻或免除自身法律责任的行为,这些抗辩理由需基于事实和法律依据,旨在证明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或者存在可以减免责任的情形。
常见的商标侵权抗辩事由
(一)商标合理使用
- 含义
商标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条件下,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而不构成侵权的行为,这种行为通常是基于公共利益、表达自由或正当商业惯例等考虑。
- 具体情形及举例
- 指示性使用:为了说明商品或服务的特点、用途等,不可避免地使用他人商标,在汽车维修店中,为了说明可以为某品牌汽车提供维修服务,在店招或宣传中使用该汽车品牌的商标,同时注明“专业维修[品牌名]汽车”,这种使用属于指示性合理使用。
- 描述性使用:使用商标是为了描述商品或服务的特征、质量、原料等,而非作为商标意义上的使用,一家生产蜂蜜的商家在产品包装上描述“本蜂蜜具有[某著名蜂蜜品牌]般的浓郁口感”,这里使用该著名蜂蜜品牌的名称是为了描述自己产品口感的相似性,属于描述性合理使用。
抗辩事由 | 具体情形 | 举例 |
---|---|---|
商标合理使用 指示性使用 | 为说明商品/服务特点、用途等而使用他人商标 | 汽车维修店使用汽车品牌商标表明可维修该品牌汽车 |
商标合理使用 描述性使用 | 使用商标描述商品/服务特征、质量、原料等 | 蜂蜜商家用著名蜂蜜品牌名称描述自家产品口感 |
(二)非商标性使用
- 含义
被告对他人商标的使用并非作为商标来使用,即没有将其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目的,这种使用可能是基于其他合法的目的,如装饰、讽刺、评论等。
- 具体情形及举例
- 装饰性使用:商标被用作商品的装饰元素,而非标识商品来源,某服装品牌在衣服上印有另一个知名品牌的商标图案,但该图案只是作为衣服的装饰,且服装本身的品牌标识清晰,消费者不会误认为该服装来源于印有图案的商标所对应的品牌。
- 讽刺性或评论性使用:在评论、批评或讽刺某一品牌相关的社会现象、商业行为等时使用该商标,在一些文艺作品或评论文章中,为了表达对某品牌营销策略的不满而使用该品牌商标,这种使用主要是为了表达观点,而非商业竞争中的商标使用。
抗辩事由 | 具体情形 | 举例 |
---|---|---|
非商标性使用 装饰性使用 | 商标作为商品装饰元素,非标识来源 | 服装印有其他品牌商标图案,但自身品牌标识清晰 |
非商标性使用 讽刺性或评论性使用 | 在评论、批评、讽刺品牌相关现象时使用商标 | 文艺作品或评论文章中使用品牌商标表达对其营销策略不满 |
(三)先用权抗辩
- 含义
先用权是指在某个商标注册之前,已经有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且有一定的影响力,在这种情况下,先使用商标的人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
- 构成要件及举例
- 时间条件:必须在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就开始使用该商标,甲在2010年开始在其生产的手工皮具上使用“XX”商标,乙在2015年才将“XX”商标在第18类(皮具类)商品上注册,甲就符合先用权的时间条件。
- 范围条件:只能在原有的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即甲原来只是在其本地小作坊生产少量手工皮具并使用“XX”商标,那么在乙注册后,甲也只能在本地小作坊的生产规模和销售区域内继续使用,不能大规模扩张生产并广泛宣传使用该商标,否则可能超出先用权范围。
(四)商标已过有效期或被撤销
- 含义
如果被指控侵权的商标本身已经过了有效期而未续展,或者因违反法律规定被撤销,那么该商标专用权自过期或撤销之日起不再受法律保护,他人使用该商标不构成侵权。
- 具体情形及举例
- 商标过期:某商标注册有效期为10年,到期后商标所有人没有办理续展手续,在此之后,其他人使用该商标就不构成侵权,丙的商标注册于2010年,有效期至2020年,2020年后丙未续展,丁在2021年使用该商标就不属于侵权行为。
- 商标被撤销:商标因连续三年无正当理由不使用等原因被商标局撤销,戊的商标因连续三年未实际使用在核定商品上而被撤销,此后戌使用该商标也不构成侵权。
相关问题与解答
问题1:如何判断商标合理使用中的“描述性使用”是否构成侵权?
解答:判断商标合理使用中的“描述性使用”是否构成侵权,主要看使用的目的和语境,如果使用他人商标是为了客观准确地描述商品或服务的特征、质量、原料等固有属性,且这种描述是必要的、合理的,同时没有突出使用该商标,也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那么一般认定为合理使用,在描述一款具有某种水果香味的洗发水时,提及“本洗发水含有[某著名水果味香水品牌]类似的清新果香”,这里使用该香水品牌名称是为了描述洗发水的气味特征,属于合理使用,但如果在使用他人商标进行描述时,故意突出该商标,使其看起来像是在攀附商标商誉,或者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解,就可能构成侵权。
问题2:先用权抗辩中“原有的使用范围”如何界定?
解答:“原有的使用范围”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界定:一是地域范围,即在商标注册人申请注册之前,先使用人已经在哪些地区使用了该商标,后续只能在这些地区继续使用;二是商品或服务的范围,先使用人原来将商标使用在哪些具体的商品或服务上,就只能在这些商品或服务上继续使用,不能扩展到其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三是使用的规模和方式,例如原来是小规模的手工生产并在当地市场销售,那么在后续使用中也不能突然扩大生产规模、改变销售渠道并进行大规模的广告宣传等,否则可能超出原有的使用范围,具体的界定需要根据先使用人在实际经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