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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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称:日本专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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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文名称:Japanese Patent Office(简称J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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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1885年,前身是“专卖特许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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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局长:中嵨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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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局长:守屋敏道(负责JPO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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隶属关系:隶属于经济产业省。
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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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权申请受理、审查、授权或注册:负责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的申请受理、审查以及授权或注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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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权方针政策拟订:制定和完善工业产权相关的方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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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权制度的修订:根据实际需要和发展情况,对工业产权制度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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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权领域国际合作:与其他国家的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共同推动工业产权保护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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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日本产业发展,对工业产权信息的完善:收集、整理和发布工业产权信息,为企业和社会提供信息服务。
机构设置及职责
部门名称 | 职责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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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务部 | 综合协调JPO局内事务;起草工业产权方针、规划;开展国际合作;重新审视工业产权制度;维护和管理信息系统等 |
审查业务部 | 受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申请;受理、注册外观设计和商标申请;管理和维护信息系统;修订《初审标准》 |
第一至第四审查部 | 审批、授权或注册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申请;修订《实审标准》 |
复审部 | 审理专利复审、无效案件,可替代地方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对审查结果不服的案件进行一审审理 |
国际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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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审查高速公路项目:继JPO与USPTO自2006年7月3日起试行为期一年的“专利审查高速公路项目”之后,日美两局又于2007年5月决定,将“高速公路”范围扩展至PCT申请(延长试行期6个月),以满足申请人要求将该项目对象从按照《巴黎公约》提交的申请扩大至PCT申请,进一步提高其便利性,JPO与德国专利商标局(DPMA)已于2008年3月25日起试行为期2年的“高速公路”,至此,DPMA成为继USPTO、KIPO和UKIPO之后与JPO就“高速公路”进行合作的第4个局,JPO 又与EPO、丹麦、加拿大和澳大利亚局就“高速公路”进行磋商,且计划将继续扩大项目对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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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权文件电子交换项目:继JPO就简化优先权文件电子交换程序与USPTO和EPO达成共识之后,日美两局间的优先权文件电子交换项目已于2007年7月启动,该项目规定,两局可以电子方式相互获取优先权文件副本,但申请人若欲享有这项免费服务,则须单独提交书面申请,程序简化后,日美两局实现自动相互获取优先权文件副本,申请人无需再为此单独提出申请。
审查流程相关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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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申请制、申请公开制和实审请求制:日本对发明专利实行先申请制、申请公开制和实审请求制,在发明技术已经实施或被侵权的情况下,申请人可要求提前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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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期规定:自授权之日起6个月内,任何人均可向日本专利局复审部门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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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要求:自1994年起,对日本的申请可提交英文版,但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须再次提交日文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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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复审制度:日本设有提前复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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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期限:发明专利保护期为自申请日起20年。
相关信息获取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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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网站:https://www.j platpat.inpit.go.jp/,通过该网站可以免费检索和获取4000余万份日本专利文献,不仅可以检索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专利和商标,还可检索到各专利的法律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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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3 3581 1101 2121/2123(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的一般咨询);03 3581 1101 2105(咨询费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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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3 3502 8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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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100 8915东京都千代田区霞が関3丁目4番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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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PA1300@jpo.go.jp。
相关问题与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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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日本专利的保护范围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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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日本《专利法》第2条所规定的发明,即“利用自然规律创造的高度先进的技术理念”受到保护,金融保险制度和税收方法、计算方法、密码等不使用自然法则的人为安排不受保护,由于它是技术思想的创造,因此发现本身——牛顿万有引力定律的发现——不受保护,这种创造必须是高水平的,低水平技术的创造将不受保护,根据日本《专利法》第32条,可能扰乱公共秩序、败坏公共道德或损害公众健康的发明,也不得申请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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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在日本获得有效专利的途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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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一般情况下,日本专利的保护期最长为20年,自申请日起算,在日本获得有效专利的途径有两种:第一,提出专利PCT申请并指定日本,进入国家阶段后获得日本专利;第二,直接向JPO提出申请获得日本专利,专利权必须经过申请方能被授予,日本实行的是在先申请原则,相同发明在不同日期有了两个以上的专利申请时,只有最先的专利申请人对发明可以获得专利,JPO检查提交的申请文件是否符合程序和形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