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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三需要提供什么证据

三需提供商标未使用证据,如网页截图、实地照片、经营信息查询结果等

“撤三”

“撤三”是指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销的制度,在申请撤销他人注册商标时,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该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未被使用。

撤三需要提供什么证据

具体证据类型及要求

(一)商标使用证据

  1. 商品销售相关证据
    • 销售合同:应包含双方当事人信息、商标标识商品的具体信息(如名称、规格、数量等)、销售金额、销售时间等内容,合同需有双方签字或盖章,以证明商标所标识商品在市场上有实际的销售交易活动,一份电子产品销售合同,明确标注了产品品牌(涉及被撤三商标),约定了销售数量为X台,销售时间为20XX年X月X日至X月X日等详细信息。
    • 发票:与销售合同相对应的发票,能进一步证实商品销售的真实性以及交易金额,发票上应显示购买方、销售方、商品名称(含商标标识)、开票日期等关键信息,如上述电子产品销售对应的发票,购买方为某公司,销售方为商标注册人或其授权经销商,商品名称明确标注商标,开票日期在合同约定销售时间内。
    • 进货单据:如果是作为销售渠道中的一环,进货单据可以显示商品的流转情况,证明商标商品在市场上的流通性,单据上应有供应商信息、进货商品详情(含商标)、进货数量、进货时间等内容,比如某经销商的进货单,显示从商标注册人处进购了带有特定商标的商品,进货时间在考察期内等。
    • 商品实物及包装:留存带有商标的商品实物及其包装,可直观证明商标在实际商品上的使用情况,包装上应清晰显示商标标识、商品成分、使用方法、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且生产日期应在规定的三年期限内,以表明在考察期间内有商品投放市场,带有某商标的化妆品实物,包装上商标醒目,生产日期为20XX年X月,在撤三考察的时间范围内。
  2. 服务提供相关证据
    • 服务合同:对于服务类商标,服务合同是证明商标使用的重要依据,合同应明确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服务期限、服务费用等涉及商标使用的相关信息,某酒店服务商标对应的服务合同,约定为某客户提供住宿、餐饮等酒店服务,服务期限涵盖撤三考察期间,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明确,合同双方签字盖章齐全。
    • 服务凭证:如门票、收据、发票等,以旅游景区服务商标为例,门票上印有景区名称(商标标识),售票日期在三年期限内,可作为商标在旅游服务中使用的证据;餐饮服务的收据或发票,显示提供服务的商家使用了特定商标,交易时间在考察期内,也能证明商标在服务中的使用情况。
    • 广告宣传资料:包括广告合同、广告样稿、宣传海报、宣传单页等,广告合同应约定广告投放的媒体、时间、内容等,广告样稿或宣传资料上需清晰展示商标标识,且发布时间在三年内,以证明商标通过广告宣传进行使用,提高知名度并吸引消费者接受相关服务,某教育培训服务商标的广告宣传单页,上面有商标图案、培训课程介绍、优惠活动等信息,发布时间为20XX年X月,在撤三考察的时间范畴内。

(二)商标许可使用证据(如有)

  1. 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如果商标注册人将商标许可给他人使用,许可使用合同是关键证据,合同应明确许可双方当事人信息、商标基本信息、许可使用的范围(包括地域范围、商品或服务类别等)、许可期限、许可费用及支付方式等内容,许可期限需涵盖撤三考察的三年期间,以证明商标在许可使用情况下处于实际使用状态,某服装品牌商标的许可使用合同,许可方为商标注册人,被许可方为某服装生产企业,许可使用范围为全国范围内生产销售某类服装,许可期限自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在撤三涉及的时间段内。
  2. 被许可人使用商标的证据:除许可合同外,还需提供被许可人实际使用商标的证据,如被许可人生产销售带有该商标商品的相关证据(参照上述商品销售证据要求),或提供被许可人提供服务时使用商标的相关凭证(参照服务提供证据要求),比如被许可人生产的带有许可商标的服装,其销售合同、发票、商品实物等都能佐证商标在许可使用情况下的实际使用情况。

(三)其他证据

  1. 企业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涉及商标相关业务):如果商标的使用与企业的经营活动紧密相关,企业的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中可能体现与商标使用相关的收入、成本等信息,从而间接证明商标在三年内有过使用,某制造企业财务报表中,在撤三考察期间有专门针对某商标产品的销售收入、原材料采购成本等记录,可作为商标使用的证据之一。
  2. 参展证明材料:参加各类展会、展销会的证明材料,如参展合同、展位布置图、展会宣传资料等,参展合同应明确参展时间、地点、参展商品或服务类别(涉及商标)等内容,展位布置图显示商标在展位上的展示位置,展会宣传资料上有商标标识及相关介绍,且参展时间在三年期限内,可证明商标通过参加展会进行宣传推广和使用,某电子产品商标参加了某行业展会,参展合同显示参展时间为20XX年X月,展位布置图有该商标产品展示区域规划,展会宣传册上有该商标产品介绍页面等。

证据的整理与提交要求

  1. 整理要求:将所有证据按照类别进行整理,如分为商品销售证据、服务提供证据、许可使用证据等不同组别,每组证据再按照时间顺序或重要性进行排列,对每份证据进行编号,并制作证据清单,详细列出证据名称、来源、证明内容、页码等信息,便于查阅和核对。
  2. 提交要求:一般需按照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提交,通常可以是纸质版原件或复印件(需符合相关复印要求),同时也可以提供电子版证据(如有要求),提交的证据应确保真实、完整、有效,如有虚假证据,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问题与解答

问题1:自行收集的网络上关于商标使用的信息(如网页报道、社交媒体提及等)能否作为“撤三”证据?

解答:一般情况下,自行收集的网络信息可以作为“撤三”证据的补充,但需满足一定条件,要确保网络信息的来源可靠,例如知名新闻媒体网站的新闻报道、官方社交媒体账号发布的相关内容等,对于网页报道,需提供网页截图、链接地址以及该报道的发布时间等信息,以证明其在三年期限内存在且与商标使用相关;对于社交媒体提及,要提供相应的账号信息、发布内容截图、发布时间等,同时要考虑该提及内容是否确实能证明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而非简单的提及或调侃性内容,相比传统的书面证据(如合同、发票等),网络信息的证明力可能相对较弱,需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

撤三需要提供什么证据

问题2:如果商标注册人在三年期间内有少量使用商标的情况,是否还会被撤销?

解答:如果商标注册人在三年期间内有真实的、合法的使用商标的情况,即使是少量使用,一般情况下不会被撤销,关键在于判断这种使用是否是“正当理由”的使用,正当理由的使用包括正常的商业经营使用、为维持商标生命力而进行的必要宣传推广等,商标注册人在三年内虽然仅销售了少量带有该商标的商品,但有完整的销售合同、发票等证据证明是真实的商业销售行为,或者有参与重要展会展示商标商品等情况,这些都可能被视为有正当理由使用商标,从而避免商标被撤销,但如果这种少量使用只是为了应付“撤三”而进行的突击性、形式化行为,没有真正的商业目的和市场流通性,可能仍会被认定为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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