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三是指当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以下是商标撤三所需的证据:
商标使用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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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或服务上的商标标识:
- 产品包装、标签:带有商标的产品包装、标签等,能直接显示商标在商品上的使用。
- 商品附加物:如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面有商标标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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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文书上的商标使用:
- 销售合同:合同中明确标注了商标,且能体现出商标与商品或服务的关联以及交易情况。
- 发票、票据、收据:真实有效的商品销售发票或服务提供发票,需规范填写商标相关信息,否则可能无法作为有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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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宣传资料:
- 传统媒体广告: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的广告,要能显示出商标及使用日期。
- 网络广告:如海报、宣传单页、网络广告等,需有明确的商标展示和使用时间记录。
- 广告发布合同:与广告公司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只要合同中标识商标名称,就可以作为有效的使用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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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览展示相关材料:
- 参展照片:拍摄清晰,能显示出商标在展览中的使用。
- 展位布置资料:如展位的设计图、搭建合同等,其中要有商标的体现。
- 展览会、博览会提供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例如宣传册、展品介绍等包含商标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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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 电商平台销售记录:店铺页面截图、订单详情等,能证明商标在网络销售中的使用。
- 产品检验报告:由上级质量监督部门、行业协会等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商品品质的报告中标注了商标的。
不使用的正当理由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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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政府政策限制等导致商标无法正常使用的相关证明文件,如政府发布的通知、公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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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限制:因国家政策调整,使得商标注册人无法开展相关业务,从而影响商标使用的说明及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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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无法正常经营和使用商标的法院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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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合理理由:例如商标注册人正在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业务转型等,虽暂时未使用商标,但有合理的规划和安排,需提供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战略规划等文件。
商标撤三所需证据应真实、合法、有效,且能清晰地反映出商标在指定期间内的使用情况或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以下是两个与本文相关的问题及解答:
问题1:企业内部使用的证据,如员工工作服上的商标、内部文件等,能否作为商标撤三的有效证据?
解答:内部使用证据,如信笺、文具、应用场景标志、员工标签服装等,通常会被认定为不对外公开使用的行为,只能作为辅助参考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商标撤三的有效证据,因为商标的使用需要在商业流通领域中进行,以实现其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
问题2:如果商标使用证据的时间超出了规定的三年期限,是否还有价值?
解答:超出规定三年期限的商标使用证据也有一定的价值,虽然重点审查的是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的证据,但非3年期内的使用证据也可以作为参考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