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体制与法院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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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立原则:日本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议会内阁制,国会是最高权力机构和唯一立法机关,内阁为最高行政机关,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下属各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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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设置:根据宪法和裁判所法的规定,审判权由最高裁判所(法院)和下级裁判所行使,下级裁判所包括简易裁判所、家庭裁判所、地方裁判所和高等裁判所,地方裁判所与家庭裁判所属于同一审级,各级裁判所一律兼理民事、刑事案件,实行四级三审制。
- 最高法院:终审法院,审理违宪和其他重大案件,由裁判所长官1人和法官14人组成,可根据情况决定由大法庭或小法庭进行审理,最高法院长官由内阁提名,天皇任命,14名判事(法官)由内阁任命,需接受国民投票审查,其他各级法院法官由最高法院提名,内阁任命,任期10年,可连任,各级法官非经正式弹劾,不得罢免。
- 高等法院:负责二审,一般管辖上诉或抗诉案件,并受理以其为终审级的民事案件或法定的重刑案件,高等法院共有8个,分别是东京、大阪、名古屋、广岛、福冈、仙台、札幌和高松高等法院,由裁判所长官和若干名法官组成,由法官3人或5人组成合议庭审理,高等裁判所长官由最高裁判所提名,内阁任命,天皇认可,法官的任命与地方裁判所相同。
- 地方法院和家庭法院:属于同一审级,负责一审案件的审理。
- 简易法院:处理较为简单的案件。
司法人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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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任命: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须交国民审查,其他各级法院法官由最高法院提名,内阁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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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身份保障:法官根据宪法具有“身份保障”,除国会两院组成的弹劾法院可审判被追诉法官外,非经正式弹劾,不得罢免。
公民司法参与制度 裁判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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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20世纪90年代后,日本为改善以检察官为中心的司法体系导致普通公民司法参与度低的问题,提出一系列司法改革措施,2009年开始实施裁判员制度,此前日本曾在1928 1943年实行过陪审制,但因多种因素最终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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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员制度是让公民以裁判员的身份参与刑事审判,与职业法官一起决定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如果有罪应处以何种刑罚,裁判员针对每个案件分别选任,这一点与陪审制相同;但裁判员只负责事实认定和量刑,法律问题由法官单独处理,这与参审制有所不同,适用裁判员制度的案件主要分为两大类,一是罪行足以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终身监禁的案件;二是属于法定合议案件和蓄意犯罪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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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情况与评价:裁判员制度实施后,日本的司法体系努力摆脱过去“精密司法”和“调书裁判”的运作模式,推动实现以公判为中心的核心司法体系,日本民众参与裁判员审判的热情实际上并不高。
相关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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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日本司法制度改革中裁判员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 解答:主要目的是将公众意见引入案件裁决当中,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和公众对法院的满意度,并为司法制度构建民主基础,使司法裁判、量刑保持稳定性和可预见性,确保司法裁决可反映最高法院的司法观,但不一定完全受其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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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2:日本法院体系中各级法院的职能有何区别?
- 解答:最高法院是终审法院,审理违宪和其他重大案件;高等法院负责二审,一般管辖上诉或抗诉案件,并受理以其为终审级的民事案件或法定的重刑案件;地方裁判所与家庭裁判所属于同一审级,负责一审案件的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