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22中,《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了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需具备的实质性条件,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具体内容如下:
-
新颖性: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还规定,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不授予专利权。 | 具体要求 | | | | | 新颖性 | 不属于现有技术,且申请日前无相同申请被公开 | | 创造性 | 发明需有突出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实用新型需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 | 实用性 | 能够制造或使用,并能产生积极效果 | | 第五款特殊规定 | 平面印刷品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不授予专利权 |
相关问题与解答:
-
问题一:什么是抵触申请,它如何影响专利的新颖性?
答:抵触申请是指在申请日以前,已有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在申请日后被公开的情况,这种情况会破坏专利的新颖性,因为同样的技术方案已经被提出并公开。
-
问题二:为什么平面印刷品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不被授予专利权?
答:因为这种设计主要起到标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其保护更适合由商标法来规定,而不是专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