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复审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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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济程序:专利复审是专利法确立的行政救济制度,当专利申请被驳回时,申请人可依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确保专利审查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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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的“复议”制度:它与国家一般的行政复议制度不同,是国家在专利法中规定的特殊制度,专利复审制度在我国专利制度创建时就已存在,而国家复议制度在1990年才建立,且专利复审在程序上优先适用专利法的特殊规定,不适用国家复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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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审查程序的继续:由于授予专利权的判断具有难度,尤其是创造性判断标准抽象且动态变化,不同审查员可能存在不同看法,所以专利复审可看作是专利审查程序的延续,是对专利申请的再次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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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一定准司法性质:专利复审虽有行政程序属性,但专利复审和无效部门具有更多自主性,可依职权进行审查,不受当事人请求范围、理由和证据的限制,不过在作出某些决定前需给申请人陈述意见的机会。
对比方面 | 专利复审 | 行政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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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法律 | 《专利法》等专门法律 | 《行政复议法》等一般行政法 |
受理部门 |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或法定复议机关 |
审查对象 | 仅限于专利局作出的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 | 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
审查人员 | 受过专门训练、具备技术和法律知识的专家 | 一般行政人员 |
相关问题与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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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复审和行政复议的主要区别是什么:专利复审是专利法规定的特殊制度,针对专利申请被驳回的情况,由专门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据专利法进行审查,审查人员需具备专业技术和法律知识;而行政复议依据《行政复议法》,适用于各类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情形,由一般行政机关按行政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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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复审中复审请求人有哪些权利:复审请求人有权在收到驳回决定后三个月内提出复审请求,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发明申请人可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