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尽指知识产权所有人首次销售后,其权利在流通环节穷
权利用尽**,又称权利穷竭,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或经其授权的人制造的知识产权产品,在经过合法途径进入市场后,该知识产权所有人对该产品的特定知识产权(如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即告穷竭,他人再销售、使用该产品时,不构成对知识产权的侵犯,以下是关于权利用尽的详细说明:
权利用尽的适用领域及具体表现
知识产权类型 | 具体表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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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 | 商标注册人对经其同意而售出的每一件商品的处置不再拥有控制权,无论购买者随后以何种方式使用或者销售该产品,商标注册人都无权干预,某品牌手机经销商在获得商标注册人许可后销售手机,消费者购买后可自行转售该手机,商标注册人无权阻止。 |
专利权 | 专利产品经专利权人或其被许可人出售后,他人再使用、销售该产品,不视为侵犯专利权,某企业生产并获得专利的医疗器械,经合法销售后,购买者可自由使用、转售该器械,专利权人不得干涉。 |
著作权 | 主要是指版权人的发行权的穷尽,在一些情况下也包括其他一些权利的穷竭,根据《美国版权法》第109条(a)规定,合法制作的作品复制品或录音制品的所有人或经其授权的人,可不经版权人许可销售或处置该复制品或录音制品。 |
权利用尽的前提条件
- 合法性基础:必须是知识产权所有人或经其授权的人制造的产品,如果是未经授权的侵权产品进入市场,不存在权利用尽的问题,权利人仍可追究侵权责任。
- 进入市场流通:产品需通过合法途径进入市场,如正常的销售、转让等,若产品是通过非法渠道获得的,即使后续进入市场流通,也不适用权利用尽原则。
权利用尽的意义
- 平衡私人利益与社会利益:既保护了知识产权人的创新成果和前期投入,使其能够通过首次销售获得应有的经济利益回报;又避免了知识产权人对产品后续流通环节的过度控制,促进了商品的自由流通和市场的公平竞争,维护了社会整体利益。
- 促进贸易自由:在国际贸易中,权利用尽原则有助于解决平行进口问题,如果认可国际权利用尽,那么在不同国家市场之间,合法投放市场的产品可以自由流通,有利于打破贸易壁垒,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
相关问题与解答
- 问题1:权利用尽后,知识产权人是否还拥有其他相关权利?
- 解答:权利用尽并不意味着知识产权人的所有权利都终止,在商标权方面,虽然对特定商品的处置权用尽,但商标注册人仍然拥有商标的专用权,他人不得在同类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在专利权方面,专利权人在专利有效期内仍享有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使用其专利产品的权利,只是对于已经售出的专利产品,他人再销售等行为不视为侵权;在著作权方面,版权人依然拥有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等精神权利以及其他未穷竭的财产权利。
- 问题2:如何判断某一行为是否适用权利用尽原则?
- 解答:要确定所涉及的产品是否是知识产权所有人或经其授权的人制造的合法产品,要看该产品是否已经通过合法途径进入了市场流通环节,如果这两个条件都满足,那么一般情况下可以认为适用权利用尽原则,他人再销售、使用该产品不构成对知识产权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