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
商标的指示使用(Nominative Use),也称为指示性使用,是指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善意且合理地使用他人的商标,以客观说明自己商品或服务的用途、功能、来源、配套关系等与他人商品或服务的关联,这种使用方式并非为了标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来源,而是为了提供准确的商品或服务信息,帮助消费者理解产品的特性或用途。
特点
- 必要性:在经营活动中,如果不使用他人的商标,则无法向消费者传达准确的信息,且没有其他可替代方式来进行此种信息的传达,在零配件贸易、维修服务等行业,经营者需要告知消费者其产品或服务与特定品牌商品的兼容性或适用性,这种信息的准确传达有赖于提及或使用他人商标。
- 合理性:使用他人商标的方式应合理,不得超出说明商品或服务特性所需的范围,也不得暗示与商标权人存在赞助、许可等特定联系,使用行为不应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
- 非商标性使用:指示性使用并非将他人商标作为自己商品的商标进行使用,而是将其作为描述商品或服务特性的一种手段,这种使用方式不会损害商标的识别功能和显著特征。
构成要件
- 主观上的善意:使用者在使用他人商标时,主观上必须出于善意,即不具有攫取商标权人的商业机会的恶意竞争意图。
- 使用行为的必要性:必须通过使用他人的商标,才能表明自己商品或服务的特点、来源、用途等,否则会导致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产生额外的搜索或识别成本。
- 使用方式的合理性:对他人商标的使用应在合理的限度范围内,符合正常的商业逻辑,在电商领域中,对他人商标不能以显著方式突出使用,且使用的数量和位置应符合商业惯例。
- 不具有混淆可能性:使用他人商标的结果不应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也不应暗示与商标权人存在特定的商业联系。
常见场景
- 零配件销售:如手机贴膜、数据线等配件的经营者,在商品标题或详情页中使用“适用于XX品牌手机”等表述,以说明其产品的兼容性。
- 维修服务:汽车维修店、家电维修店等经营者,在店招或宣传材料中使用特定品牌的商标,以表明其能够提供该品牌商品的维修服务。
- 正品转售:销售商在销售正品商品时,使用权利人商标的方式来说明商品来源具有正当性,符合正品转售的商业惯例。
法律基础与司法实践
商标指示性使用的法律基础源于商标权的权利限制理论,旨在平衡商标权人垄断利益与公共信息自由之间的关系,我国《商标法》虽未直接规定指示性使用制度,但通过《商标法》第五十九条及司法解释,形成了必要性、合理限度及无混淆可能性三项核心判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使用者的主观状态、使用方式、使用效果等因素来判定是否构成指示性使用。
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 描述性使用:描述性使用指向商品本身的通用名称、质量、原料等基本信息,属于对商标“第一含义”的非商标性使用,而指示性使用针对商标“第二含义”,通过引用他人商标说明商品兼容性或用途。
- 商标侵权:如果使用他人商标的方式超出了指示性使用的合理范围,如将他人商标作为自己商品的商标进行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就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以下是相关问题与解答的栏目:
问题1:商标的指示使用与商标侵权有何区别?
解答:商标的指示使用是合法合理的使用行为,旨在说明商品或服务的特定信息,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也不会损害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而商标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的行为,两者的核心区别在于使用目的、使用方式以及是否导致消费者混淆等方面。
问题2:如何判断商标的指示使用是否合理?
解答:判断商标的指示使用是否合理,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使用目的是否具有必要性,即不使用他人商标是否无法准确描述商品或服务的特性;二是使用方式是否符合合理性要求,包括是否突出使用他人商标、是否在合理范围内使用等;三是使用结果是否具有非混淆性,即是否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