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立案号通常为“(年份)XX民保令X号”,不同地区可能有细微
诉前行为保全的案号
- 确定方式:当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申请诉前行为保全,法院在接受申请并审查后作出裁定,如果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会出具相应的保全裁定书,该裁定书上会载明案号,此即为诉前行为保全的案号。
- 案号构成:通常包括法院代字、年度、案件类型代字、案件编号等要素,某法院在2025年受理的一起诉前行为保全案件,法院代字为“A”,案件类型代字为“行保”,案件编号为“1号”,那么该案号可能为“(2025)A行保1号”。
诉中行为保全的案号
- 一般原则:诉中行为保全是在诉讼过程中采取的保全措施,其案号应与诉讼案件相对应,一般采用与诉讼案件相同的案号类型,如“民初”或“商初”等,后缀保全裁定书编号。
- 具体示例:比如在某起民事侵权诉讼案件中,原案件的案号为“(2025)B民初100号”,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行为保全,法院作出保全裁定,那么该行为保全裁定的案号可能为“(2025)B民初100号之一”(“之一”表示是该案件中的一份保全裁定书)。
不同类型行为保全案号的区别与联系
对比事项 | 诉前行为保全案号 | 诉中行为保全案号 |
---|---|---|
适用阶段 | 起诉或申请仲裁前 | 诉讼过程中 |
案号确定依据 | 法院对诉前保全申请审查后确定 | 与诉讼案件关联,基于诉讼案件案号确定 |
案号作用 | 标识诉前行为保全案件,便于管理和查询该特定保全案件信息 | 与诉讼案件紧密联系,作为诉讼过程中行为保全措施的特定标识,反映案件进展情况 |
相关问题与解答
行为保全案号与执行案号有什么区别?
答:行为保全案号是在申请行为保全时确定的,用于标识行为保全这一特定司法程序的案号,其重点是对行为的保全措施及相关程序的记录,而执行案号是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确定的,主要用于标识执行案件,侧重于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强制执行过程,行为保全可能是在诉讼前或诉讼中为了保障权益或防止损害扩大而采取的措施,其案号体现的是保全相关的信息;执行案号则是在判决等生效后,为实现债权等进行执行活动时的标识,二者在阶段、目的和作用上均有明显区别。
如果诉前行为保全后在法定期限内起诉,案号会发生变化吗?
答:一般不会发生变化,诉前行为保全的案号在法院作出保全裁定时就已经确定,后续在法定期限内起诉,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但诉前行为保全作为诉讼过程中的一部分,其原有的保全案号通常会继续沿用,以保持案件的连贯性和可追溯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