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的申请情形及判定标准
专利侵权行为
专利侵权是指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实施了受专利保护的行为,包括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专利产品或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判断是否构成专利侵权,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可能构成专利侵权的情况:
(一)相同侵权
- 技术特征完全相同
- 说明:如果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且这些技术特征之间的相互关系与专利权利要求中所描述的完全一致,那么很可能构成相同侵权。
- 示例:一项专利是关于一种特定结构的机械装置,其权利要求明确了各个部件的形状、连接方式等技术特征,若另一企业生产的机械装置在结构上与专利产品完全相同,包括相同的部件形状、连接顺序和方式等,就属于相同侵权。
- 字面侵权
- 说明:当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落入专利权利要求书的文字描述范围内时,即构成字面侵权,这意味着从字面意义上看,被控侵权行为完全符合专利权利要求中所限定的技术特征。
- 示例:某专利权利要求为“一种含有A成分30%、B成分20%、C成分50%的化妆品组合物”,若某企业生产的化妆品组合物的成分比例与专利权利要求完全一致,且没有其他实质性区别,就属于字面侵权。
(二)等同侵权
- 技术特征等同替换
- 说明:即使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不完全相同,但如果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控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该替代手段,那么这种替换可能构成等同侵权。
- 示例:专利中的一种机械传动装置采用了某种特定型号的齿轮,而被控侵权产品使用了另一种型号但具有相同模数、齿数且能实现相同传动效果的齿轮,这种替换就可能构成等同侵权,因为在机械制造领域,选择不同型号但参数相近的齿轮来实现相同的传动功能,对于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
- 等同原则的应用范围
- 说明:等同原则不仅适用于技术特征的直接替换,还可能涉及到对整个技术方案的理解和应用,在判断等同侵权时,需要考虑被控侵权行为是否在实质上复制了专利的核心创新点,即使在某些非本质的技术细节上存在差异。
- 示例:一项专利是关于一种通过特定算法实现图像识别的方法,被控侵权方虽然在算法的具体实现步骤上有一些微小调整,但整体思路和核心算法逻辑与专利相同,且达到了相同的图像识别效果,这种情况下也可能构成等同侵权。
(三)间接侵权
- 诱导侵权
- 说明:如果有人故意诱导他人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例如通过提供技术指导、咨询服务等方式,促使他人制造、使用、销售侵权产品或使用侵权方法,那么该诱导者可能构成间接侵权。
- 示例:甲公司明知乙公司的某种产品设计可能会侵犯丙公司的专利权,但甲公司仍然向乙公司提供了详细的技术改进建议,使得乙公司最终生产出了侵权产品,甲公司的这种行为就构成了诱导侵权。
- 帮助侵权
- 说明:为他人实施专利侵权行为提供必要的设备、材料、场地等帮助行为,也可能构成间接侵权,这种帮助行为通常是在明知或应知对方会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况下进行的。
- 示例:某工厂专门为其他企业生产用于组装侵权产品的零部件,且知道这些零部件将被用于组装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产品,该工厂的行为就属于帮助侵权。
专利侵权判定的例外情况
虽然上述情况可能构成专利侵权,但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不视为侵权行为:
(一)专利权用尽
- 合法来源抗辩
- 说明:当专利权人自己或者经其许可将专利产品首次销售后,专利权人对该产品的专利权即告用尽,此后,任何人再销售、使用该产品,不构成侵权。
- 示例:甲购买了一台正版的专利手机,之后将手机转卖给乙,乙在使用该手机的过程中,不涉及侵犯该手机相关专利的问题,因为专利权人在第一次销售时已经用尽了专利权。
- 平行进口问题
- 说明:在一些情况下,存在平行进口的现象,即在国外合法购买的专利产品进口到本国市场,如果该国法律允许平行进口,且产品是合法获得的,那么在一定条件下可能不构成侵权,但具体情况需根据各国的法律规定和相关国际条约来确定。
- 示例:某品牌的手机在欧洲市场销售的版本与在亚洲市场销售的版本可能存在差异,但如果该品牌在欧洲市场的销售行为已经使得其专利权在当地用尽,那么将这些手机平行进口到亚洲市场(在符合当地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能不构成对亚洲市场相关专利的侵权。
(二)科研与实验使用
- 非商业目的的研究
- 说明:为了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使用他人的专利技术进行研究、分析、验证等行为,通常不视为侵权,但这种使用必须是以非商业为目的,且不能对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合理的损害。
- 示例:某高校的科研团队为了进行某项技术研究,需要使用一家企业的专利技术作为研究对象,他们在使用过程中没有将研究成果用于商业盈利,也没有对该项专利技术进行大规模的复制和传播,这种情况一般不属于侵权。
- 实验基础上的创新
- 说明:在科研实验过程中,如果在他人专利的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的创新和改进,并且这种创新超出了原专利的保护范围,那么对于创新部分可能不构成侵权,这种实验行为本身也可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 示例:科研人员在研究某项专利技术时,发现了一种新的应用场景或改进方法,并通过实验验证了其可行性,如果这种新的应用或改进与原专利有明显区别,且具有创新性,那么科研人员在自己的研究领域内使用和推广这种创新成果,一般不构成对原专利的侵权。
(三)先用权
- 先用权的定义
- 说明:如果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有人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这就是先用权的规定。
- 示例:甲公司在乙公司申请专利之前就已经研发出了与乙公司专利相同的产品,并进行了小批量生产和销售,在乙公司获得专利权后,甲公司只要保持在原有的生产规模和销售范围内继续生产和销售该产品,就不构成侵权。
- 先用权的认定条件
- 说明:要主张先用权,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二是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三是这种制造、使用行为是善意的,即不知道他人已经申请了专利。
- 示例:丙公司在丁公司申请专利前就开始研发相关产品,但在丁公司申请专利后,丙公司扩大了生产规模,超出了原有的生产范围,丙公司就不能以先用权为由进行抗辩,因为其行为已经超出了先用权的适用范围。
相关问题与解答
问题1:如何确定专利侵权中的“等同特征”? 解答:确定专利侵权中的“等同特征”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被控侵权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是否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是否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是否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控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替代手段,在机械领域,如果两个部件虽然在具体形状或尺寸上略有差异,但它们的工作原理、安装方式以及在整体结构中所起的作用完全相同,且这种差异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变化,那么这两个部件就可能被视为等同特征。
问题2: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如何证明自己享有先用权? 解答: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要证明自己享有先用权,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这些证据可能包括: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进行研发、生产、销售等相关活动的文件资料,如研发记录、生产订单、销售合同、发票等;能够证明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做好制造、使用必要准备的证据,如设备采购合同、原材料采购记录、人员培训计划等;以及证明自己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证据,如生产规模的变化情况、销售渠道的稳定性等,还需要证明自己的制造、使用行为是善意的,即不知道他人已经申请了专利,可以通过提供与专利申请人无关联的独立研发过程的证据、行业内普遍存在的技术研发情况等来证明自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