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的依据包括《专利法》中关于新颖性、创造性等规定,以及《商标法》中关于恶意注册、侵犯他人权益等条款
无效宣告的依据
无效宣告是指对已经获得授权的专利,认为其不符合专利法相关规定,从而启动程序宣告该专利无效,这一制度旨在维护专利制度的公平性和合理性,防止不正当的专利垄断,促进技术的健康发展,其主要依据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具体依据分析
(一)新颖性方面
情形 |
在申请日以前已被公开 |
如果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已经被他人公开发表、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那么该专利就可能因缺乏新颖性而被宣告无效,某发明在申请日前已经在学术会议上公开展示,且详细介绍了技术方案,这就构成了现有技术,会使该专利的新颖性受到质疑。 |
抵触申请 |
在申请日以前,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相同或类似的申请,并且在规定的期限内又将其申请公开,那么后申请的专利可能会因抵触申请的存在而被视为缺乏新颖性,甲先申请了一项专利,乙在后续申请了类似专利,若乙的申请符合抵触申请条件,甲的专利就可能被宣告无效。 |
(二)创造性方面
情形 |
与现有技术相比无实质性差异 |
专利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申请日以前的现有技术,如果只是简单的拼凑、微小的改进或者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那么就可能被认定缺乏创造性,对现有产品仅进行颜色、形状等非功能性的简单改变,而没有带来技术上的进步,这样的专利容易被宣告无效。 |
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
即使专利技术与现有技术有所不同,但如果这种不同没有带来超出本领域技术人员预期的技术效果,也可能被认为缺乏创造性,一种新的药物配方,虽然与现有配方有差异,但治疗效果并没有显著提高,就可能不符合创造性要求。 |
(三)实用性方面
情形 |
不能制造或使用 |
如果专利的技术方案在理论上可行,但在实际操作中无法制造或者使用,那么该专利就缺乏实用性,一种需要特殊材料和工艺才能制造的产品,而这种材料和工艺在现实中根本无法获取或实现,这样的专利就可能被宣告无效。 |
无积极效果 |
专利的技术方案实施后,没有产生任何积极的技术效果,或者产生的主要是负面效果,也会被认为缺乏实用性,一种节能设备在实际使用中不仅不能节能,还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这样的专利就不符合实用性要求。 |
(四)说明书撰写方面
情形 |
说明书未充分公开技术内容 |
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如果说明书对关键技术细节隐瞒、描述不清或者存在重大遗漏,导致他人无法根据说明书实施该专利,那么该专利就可能被宣告无效,说明书中对某种化学物质的制备方法描述模糊,缺少关键步骤和参数,使得技术人员无法准确制备该物质。 |
权利要求书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如果权利要求书中所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在说明书中没有充分体现或者存在矛盾,那么该专利就可能因权利要求书得不到说明书支持而被宣告无效,权利要求书中声称具有某种功能,但说明书中并未对该功能的实现原理和具体方式进行说明。 |
(五)合法性方面
情形 |
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 |
如果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那么该专利是无效的,一种用于赌博的设备申请了专利,由于赌博在我国是违法活动,这样的专利会被宣告无效,又如,一项可能对环境造成严重破坏且无法有效治理的技术,也会因妨害公共利益而被认定无效。 |
科学发现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
科学发现是对自然现象和规律的揭示,本身不属于发明创造,不能授予专利,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如数学计算方法、游戏规则等,也不符合专利保护的条件,如果将这些内容申请了专利,后续可能会被宣告无效。 |
相关问题与解答
问题1:如何判断一项专利是否因缺乏新颖性而被无效宣告?
解答:判断一项专利是否因缺乏新颖性而被无效宣告,主要看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否已经被他人公开,这里的公开包括多种形式,如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上发表、在公众场合进行展示或演示、他人已经使用并导致公众知晓等,如果存在这些情况,且与申请专利的技术内容相同或实质相同,那么该专利就可能因缺乏新颖性而被宣告无效。

问题2:如果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与说明书不一致,一定会被宣告无效吗?
解答:不一定,虽然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但在某些情况下,如果通过合理的解释和说明,能够证明权利要求书与说明书之间的差异是合理的,并且不影响对专利技术方案的理解和实施,那么该专利可能不会被宣告无效,如果两者之间的差异过大,导致权利要求书的内容无法从说明书中得到合理支持,或者这种差异会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和公众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那么该专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