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三所需材料及流程详解
商标撤三申请所需材料
材料名称 | 具体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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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书 | 应详细填写申请人信息、被撤销商标的相关信息以及申请撤销的理由等内容,需按照相关规定格式进行填写,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
主体资格证明 | 根据申请人的不同身份提供相应证明,如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个人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事业单位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等,用以证明申请人具备合法的申请主体资格。 |
证据材料 | 这是关键的部分,用于证明被申请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无实际使用的情况,证据需满足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要求,常见的证据类型包括: 商品销售合同:若涉及商品商标,需提供与商标相关的商品销售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商品名称、商标标识、销售数量、销售金额等信息,以证明商标在商品流通环节的使用情况(或未使用情况)。 发票:与商品销售或服务提供相对应的发票,发票上应显示商标相关信息、交易时间、金额等内容,作为商标实际使用在经济活动中的财务凭证。 广告宣传资料:如广告合同、广告样稿、广告投放媒体的证明等,用于证明商标在广告宣传方面的使用情况,若商标未曾进行广告宣传,也可作为未使用的证据之一。 产品包装或标签:带有商标标识的产品包装、标签的实物或照片,以直观展示商标在商品上的实际使用状态(若无则可反向证明未使用)。 服务场所照片及消费凭证:对于服务类商标,提供服务场所的照片,照片中应能清晰看到商标标识的展示位置,同时提供在该服务场所消费的凭证,如消费小票、预订记录等,证明商标在服务提供过程中的使用情况(若未使用则可作为证据)。 其他相关证据:例如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若存在许可他人使用的情况)、政府部门的文件(如涉及商标相关的审批、备案文件等)、市场调查报告(证明商标在市场上的影响力或无使用情况)等,可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提供,以增强证据的充分性和说服力。 |
商标撤三申请流程
步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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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申请 | 申请人准备好上述所需的申请书、主体资格证明和证据材料后,将申请材料提交至商标局,可以通过商标局的网上申请系统进行在线提交,也可以按照商标局规定的邮寄地址将纸质材料寄送至商标局指定的收文部门,在提交申请时,需缴纳相应的商标撤三申请费用,费用标准按照商标局的规定执行。 |
形式审查 | 商标局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请书的填写是否符合规范、主体资格证明是否有效、证据材料是否齐全以及是否按照规定缴纳了申请费用等,如果申请材料存在形式上的问题,商标局会通知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者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商标局将不予受理该申请。 |
实质审查 | 经过形式审查合格后,商标局会对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实质审查阶段,商标局会仔细审查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以确定被申请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存在实际使用的情况,商标局会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进行综合判断,如果商标局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被申请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则会做出撤销该注册商标的决定;如果商标局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则会驳回申请。 |
答辩(如有) | 如果被申请人对商标局的撤销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撤销通知之日起的法定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答辩,被申请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在指定期间内对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当撤销商标的正当理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陈述进行审理,并作出最终的裁定。 |
结果送达 | 无论是商标局作出的撤销决定还是驳回决定,以及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最终裁定,都会以书面形式送达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密切关注邮件通知或商标局官方网站的公告,及时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和最终结果。 |
相关问题与解答
问题 1:商标撤三申请中,证据材料的时效性如何界定? 解答:商标撤三申请所针对的是被申请商标在连续三年内的使用情况,这里的“连续三年”是指自申请撤销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在这一时间段内具有有效性和关联性,能够清晰证明商标在该期间内的实际使用状态或未使用状态,商品销售合同的签订时间、发票的开具时间、广告宣传的投放时间等都应在这三年期限内,以准确反映商标在规定期间内的使用情况,超出此时间范围的证据一般不具有直接证明效力,但可作为辅助证明材料说明商标使用的连续性或间断性等情况。
问题 2:如果被申请人在答辩时提供了新的证据证明商标有使用,是否会必然导致撤销决定被推翻? 解答:不一定,虽然被申请人在答辩时提供新的证据证明商标有使用是其维护商标权利的重要方式,但商标评审委员会会对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和判断,即使被申请人提供了新的证据,这些证据也必须符合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要求,并且能够充分证明被申请商标在连续三年内有实际使用的事实,如果新证据存在疑点,如证据的真实性无法核实、证据与商标使用缺乏紧密关联或者证据所证明的使用不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使用要求(如仅为象征性使用等),商标评审委员会仍可能维持商标局的撤销决定,即使新证据能够证明商标有一定程度的使用,但如果这种使用属于《商标法》规定的不视为使用的正当理由情形(如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的临时中断使用等),也不会必然改变撤销决定的结果,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