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需要遵循一定的手续和流程,以下是详细说明:
注销申请的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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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申请: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的,应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注销申请可以是整体注销,也可以是注销部分指定商品或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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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材料:
- 注销申请书:需详细填写商标注册号、名称、类别等信息,并明确注销原因及范围。
- 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身份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护照等复印件;申请人为企业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商标注册证原件:原则上需交回原《商标注册证》,不能交回的应说明原因,以电子方式领取的《商标注册证》无需交回。
-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如直接办理,还需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代理组织办理,则需提供商标代理委托书。
- 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如注册人名义已发生变更的,需提供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共有商标的,需由代表人办理申请手续,并附上其他注册人的书面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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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方式:可以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线上提交,或者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京外设立的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开展相关受理业务的商标业务受理窗口或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注册大厅线下办理,还可以委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注销申请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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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局在收到注销申请及相关材料后,会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确认注销申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及检查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规定,具体审查要点包括申请书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申请人名义与商标局档案登记的注册人名义是否一致、申请注销的商标是否为有效注册商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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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结果:经审查,注销申请符合规定的,商标局将予以核准,发给相应的通知,并予以公告,不符合规定的,将不予核准,并发给退回通知书。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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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注销申请应针对已注册的有效商标提出,对于处在异议、不予注册复审及其诉讼、驳回、驳回复审及其诉讼等程序中的尚未核准注册的商标;已经超过商标有效期或者已经失效的注册商标以及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的商标,不应申请商标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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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问题:注销注册商标不需缴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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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相关方:考虑到商标注销可能对转让申请的受让人、质权人、被许可人、司法查封案件的当事人等利益相关方带来影响和损失,对于可能存在利益相关方的商标注销申请,原则上应有利益相关方出具的同意注销的书面文件方可核准。
相关问题与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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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注销商标申请被不予核准怎么办?
- 解答:如果注销申请被不予核准,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发出《不予核准通知书》,直接办理的,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经代理的,发送给代理组织,申请人可以根据通知书的内容了解不予核准的原因,并根据需要进行补正或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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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注销商标后,原《商标注册证》如何处理?
- 解答:原则上需交回原《商标注册证》,不能交回的应说明原因,以电子方式领取的《商标注册证》无需交回,如果申请注销的是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国家知识产权局将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以